劉新圓/台北樂齡學習中心兼任講師
學生戳老師肛門 反而老師被罰
最近某所小學老師,在上課寫黑板時,被學生惡意戳肛門,驚嚇之餘,本能地推開該名學生,導致其撞到桌椅。校方因家長提告而啟動校事會議調查,認定「身為老師雖然被戳肛門,還是不應有傷害學生的行為」,予以申誡處分。
此事透過網路揭露之後,引起輿論譁然。這名學生的行為不僅極度不尊重老師,甚至可能涉及性侵害,而老師連基本的正當防衛都要受到處罰,這就好比流氓動手打警察,警察如果還手就會被抓起來一樣,荒謬至極。
會造成如此荒謬的結果,主要是因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學校若接獲檢舉教師不當管教,包括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或者有性侵、性騷擾,乃至其他各種疑似違法行為,應於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審議。
這個辦法係依《教師法》第29條關於教師的「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以及《教育基本法》第8條關於保障學生不受體罰、霸凌而「造成身心之侵害」,所擬定的相關機制與程序。由於早期教育工作被視為「鐵飯碗」,不適任教師難以解聘,尤其一旦校園裡出現「狼師」,學生更將暴露在危險之中。經過教改人士一再呼籲,便祭出一道又一道的法條來約束。
老師的管教 學生主張「心理侵害」 老師就會被罰
然而,什麼叫「造成心理侵害」?非常容易流於主觀。心思敏感的人,有時一句無心的話,甚或一個無意的眼神,都可以讓他覺得心理被侵害了,那這樣算不算霸凌?又假如孩子的「心理被侵害」,是因為他頑劣的行為受到處罰而引起的,那也算受到霸凌嗎?
從新聞報導研判,這名惡搞老師的孩子,並未因撞到桌椅而身體受傷,那麼比較大的可能是「心理」受傷。家長只要說孩子受到了驚嚇睡不著覺,必須看心理醫生,就可以檢舉老師。無怪乎自從《教師解聘不續聘辦法》實施以來,校園濫訴嚴重,導致老師人人自危。從這次的「襲肛」事件來看,它甚至已成為保障頑劣行為的溫床。做了壞事受到反擊或處罰,只要拿「被霸凌」當擋箭牌,就可以免於承擔責任。
記得以前有位恩師說他小學時,自作聰明地在家裡和學校間兩頭欺瞞,被發現後,老師當著母親的面,狠狠地打手心,他感覺飽受羞辱而痛哭,但也因此不敢再說謊。俗話說不受教訓,不長記性。惡行當然該付出「心理受侵害」的代價,否則豈不讓壞人更加無法無天?
就像重訓要讓肌肉受到輕微侵害,才能強化肌力一樣,要鍛鍊鋼鐵般的意志,導正不端的品行,往往得「心理受傷」才有效。這個打手心的故事若換到現在,恐怕會變成母親檢舉老師霸凌,也就難保孩子不會因此說謊成性,從此誤入歧途。
教育法令矯枉過正
為了防止霸凌,我們的教育法令已經矯枉過正了。尤其所謂的「心理」受到侵害一項,僅憑一群人的主觀判斷,就決定老師的生死,太過離譜。所謂「防止心理受侵害」,至少應該排除因學生犯錯導致的結果 ; 否則濫訴將有增無減,更糟糕的是,讓壞學生更加囂張,卻保障不了好學生與好老師。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