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律師法》第35條之一,凡以脅迫、恐嚇等手段妨害律師執行職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罰金;如果施暴者造成律師重傷或死亡,最重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翁曉玲今天(17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提案說明。她表示,近年來,社會上發生了多起令人震驚的事件:有的律師僅僅因為承辦棘手的民事糾紛或刑事案件,在法院內或散庭後被攻擊;有的律師事務所被噴漆恐嚇,甚至接到威脅電話,要求「停止辯護」,否則後果自負。這些律師不僅要面對案件本身的壓力,更要被迫擔憂自己、甚至家人的安全。
翁曉玲說,律師雖然被稱為「在野法曹」,與法官、檢察官共同維護社會正義與人權,但是當他們站在衝突的最前線時,目前的法律卻沒有給予他們足夠的保障。這不僅僅是對律師個人的傷害,更是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公然藐視。
她引述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的基本原則》及歐盟近年《保護律師職業公約》等國際規範,均明確指出,各國政府有責任確保律師能不受恐嚇、妨礙或干涉地履行職責。
翁曉玲說,國內現行法律有《醫療法》保障醫事人員、有《社會工作師法》保障社工,她並參照《刑法》中關於妨害公務的規定,據以提出《律師法》修法,兩大核心包括:第一,明定處罰機制,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等等非法方法妨害律師執行職務者,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罰金;第二,加重後果責任,如果施暴者造成律師重傷或死亡,會提高刑責,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彰顯遏止暴力的決心。
翁曉玲表示,唯有讓律師能夠安全、無懼地履行職責,人民的司法訴訟權益才能獲得真正的保障,實踐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