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毒品「喪屍煙彈」依托咪酯導致毒駕頻傳,行政院會今天(25日)通過修法,增訂持有電子煙者可直接沒入,最高處10萬元罰鍰;製造、輸入、販賣、供應電子煙將從行政罰提高為刑罰,最重可關7年、處500萬罰金;毒駕、酒駕等累犯,5年內再犯不得假釋。
行政院今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由於「喪屍煙彈」依托咪酯以電子煙為載具,《菸害防制法》修法改為刑罰、行政罰雙重機制。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雇主併罰規定,未遂犯亦罰;違法製造、輸入,將建立檢舉獎勵制度。
修法新增「持有」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指定菸品將納入行政罰,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使用類菸品罰鍰也比照;考量持有人仍需合理時間處理相關違法物品,修法提供1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予以沒入。
由於電子煙在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入境旅客少量攜帶先採行政罰,少量輸入(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類菸品的入境旅客,處行政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修法部分,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5年內再犯者不得假釋;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兒虐致死致重傷等經法院判決無期徒期或10年以上刑期者也不得假釋;為回應大法官解釋,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