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副教授
2024年1月13日的總統大選與立法院改選後,相對多數的總統與三黨不過半的立法院,形成了無絕對優勢的執政黨,以及脆弱結盟的在野合作等權力結構。這樣的結構本就需要朝野費心合作,然而,更由於執政的「賴卓體制」不顧政治現實,只求行政權力的極大化,不願與在野黨事前協商國家政策與人事同意,持續累積朝野黨派的彼此不信任,進一步加劇朝野對立。
然美麗島電子報6月國政民調顯示賴清德總統具有44.0%滿意及47.6%不滿意,卓榮泰院長則是40.7%滿意與39.7%不滿意,突顯出民眾對於「賴卓體制」的滿意度存在反差。同時,三大黨的好感度,分別是民進黨是40.8%有好感、45.6%反感;國民黨29.9%有好感、51.1%反感及民眾黨23.7%有好感、55.8%反感。民進黨好感度明顯領先兩大在野黨,足見在野合作成果亦未獲得多數民眾的好感。
從憲政主義分析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賴卓體制」多次不顧憲法規定,恣意妄為,例如行政院不按照已通過的法律編列總預算案,違反依法行政的憲法義務;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8次覆議案均失敗,卻拒絕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接受立法院決議,而不執行;又或是行政院扭曲憲法第37條的行政院長法令副署權,自行違憲創設行政院長不副署權。
立法權必須制衡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的行政權
深入剖析後,可研判此些違憲現象表面上是行政院自行為之,實質上可能是總統指示行政院,而立法院卻不能直接加究總統的憲政責任。所以,須強調總統與立法院彼此的直接制衡機制的認定。
我國於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國內多數學者認定我國中央政府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regime),總統與行政院長共享行政權就須納入權力分立的框架下思考,創設或援引其他憲政機關給予制衡,尤其是從立法權來的制衡。
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現行規定,本文認為從立法權來的制衡共有四種方式:國情報告、罷免案、彈劾案及制定法律。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國情報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賦予立法院決議邀請總統到院發表國情報告的權力,申言之,立法院是權限發動機關,總統則是憲法義務機關,不得拒絕。然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卻曲解修憲者的本意,將原本是義務性報告,轉變成自願性報告,給予總統拒絕報告的權力。
二、罷免案: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雖然總統罷免案的提出難以達成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門檻,但在同意案決議前,一連串的聽證會,可將總統施政的政治責任,透過詢答的媒體轉播,呈現於全體國民之前。
三、彈劾案: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如前述關於罷免案的分析,難以達成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門檻,即使通過提案門檻,受制於當前憲法法庭過於偏向行政權,無法最終成立,但亦能利用決議前的聽證會,經過媒體的報導讓選民認識總統施政的法律責任。
四、制定法律:立法院有權就國家重大政策制定法律,即使總統決策具高度政治性,並不代表立法院不能就決策的程序進行規定,強制經過公聽會或聽證會,利用正當行政程序去阻止總統恣意決策。簡言之,或應制定總統、副總統職權行使法。
沒有適當權力制衡的民主,已離獨裁不遠!(以上言論不代表啟思民本基金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