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新增凡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年4月23日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但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另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提案委員、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內政部在委員會初審時表示,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是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內政部尊重立院修法考量。
委員會最終通過民進黨立委李柏毅等人所提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將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列為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