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脂致癌油事件延燒,台中地檢署在兩度搜索中聯、泰山,已先後查辦中聯總經理余凌冲、煉油廠廠長陳明榮等人。檢調發現,早在今年四月,就有中聯員工反映「怎麼豆子爛爛的?」,但中聯卻蓋牌未停止出貨;不過,台中地檢署不願證實,中聯公司表示「不便回應」。此引發高雄市長陳其邁震怒,表示問題油廠「該倒閉就倒閉」。
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脂致癌油案,上周原裁定交保的中聯煉油廠廠長陳明榮,在檢方提出抗告,並經台中高分院撤銷後,台中地院在八月一日裁定羈押禁見。
高雄市長陳其邁昨(4日)表示,盼各界與相關單位回歸修法、制度面的改善,同時怒嗆無良廠商可惡至極。歐盟過去處理戴奧辛事件時態度就非常清楚,像這種廠商就不用考慮任何成本,「該倒閉就倒閉」。
針對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駢芘事件,衛生局說明,歐盟要求食品在生產、加工及流通各階段都可追溯:原料出廠時,標籤與隨附文件須載明批次、預定用途及目的地,受貨人營業項目並須與用途相符,文件、用途與流向環環相扣。高雄參照的正是這套精神;檢驗結果定期申報,則是針對我國制度缺口提出的補強措施。
現行法規已就食用油脂訂出原料、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四個檢驗節點,後三個節點均應檢驗苯(a)駢芘,食用油成品限量為每公斤2微克(2 ppb)。問題不在沒有檢驗,而在檢驗結果由業者自行保存,法律未明定應主動申報;粗油屬製程中的半成品,異常結果如何通報、如何與用途及流向連結也不夠明確,形成「有檢驗,主管機關卻未必掌握」的資訊斷點。
衛生局指出,現行《食安法》第9條「非追不可」制度已要求食用油脂業者申報來源與流向,高雄主張在此基礎上增修三點:第一、檢驗結果主動申報。其次、擴充粗油申報欄位。第三,勾稽受貨人資格。
以全案為例,台糖向福懋採購、由中聯代工,5月15日驗收檢驗發現311油槽原料油異常即拒收,問題油品留存中聯廠內,未進入台糖廠區、後續製程及市面。該次檢驗屬契約驗收而非法定強制檢驗,若重要節點檢驗結果依法須主動申報,主管機關5月即可掌握異常批次與預定流向。
高雄市主張,供應鏈經常跨越縣市,地方政府不能只有查廠權,卻看不見外縣市上游的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