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鎤銘專欄】中歐監管主權正面碰撞:大陸兩度亮劍否決FSR調查

蔡鎤銘/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教授
 
引言
 
2026年4月7日,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布施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這部以國家安全法和對外關係法等為上位法的法規,從醞釀到落地僅用了不到一個月時間。司法部在說明制定背景時直言,西方國家的長臂管轄濫用已構成嚴重挑戰,而大陸以立法形式建立反制機制,是為了應對外國違反國際法的不當域外管轄,性質上屬於防禦性措施。話音甫落,這部新法便接連在兩個重大案例中登場,先後於5月15日與8月19日認定歐盟依據《外國補貼條例》(FSR)對中國大陸企業進行的調查構成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從同方威視到京東集團,間隔僅三個月,兩道禁執令不僅宣告大陸反長臂管轄的法律工具箱正式進入實戰階段,更標誌著中歐經貿博弈從產業補貼之爭,全面升級為規則邊界與監管主權的正面對抗。
 
新法亮劍:從制度儲備到實戰運作
 
《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的出台並非橫空出世。過去數年間,大陸已陸續建構《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工具。2026年4月7日施行的這部條例,則進一步補上了識別與阻斷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關鍵拼圖。根據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法治部門可會同其他機關進行識別調查,綜合考量四項要素:外國措施是否違反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域外管轄行為與該國的關聯性是否適當、是否威脅大陸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並損害大陸公民與組織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應考量因素。一旦認定構成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國務院法治部門得予以公告,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該措施。
 
這套識別機制在條例施行後不到六周便迎來首次實戰檢驗。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發布第五號公告,認定歐盟依據FSR對同方威視進行的調查中,對中國大陸實體採取的相關跨境調查做法構成不當域外管轄措施。這是條例生效以來的首次正式適用。公告明令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該措施。時隔三個月,8月19日司法部再發第八號公告,針對歐盟利用FSR對京東集團進行的調查,作出相同認定。司法部新聞發言人當天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歐盟肆意向中國大陸實體跨境索取廣泛的、非必要的中國大陸境內信息,是對相關實體施加的不當要求,是對國際法治的嚴重破壞。
 
兩案經緯:從同方威視到京東的監管升級
 
同方威視案與京東案雖然對象不同,但歐盟FSR調查中的跨境取證手法如出一轍。在同方威視案中,歐方強制大陸的銀行機構配合調查,不合理索要大量與調查無關的中國大陸境內信息。多家中國大陸企業和銀行機構在歐洲的正常投資經營因此受到嚴重負面影響。京東案則源於2025年7月京東宣布以22億歐元收購德國電子產品零售商CECONOMY。2026年4月17日京東向歐盟正式申報收購計畫,歐委會初步審查後認為京東可能接受了由可能歸屬於中國大陸實體提供的優惠融資、稅收優惠及政府資助等潛在外國補貼,涉嫌扭曲歐盟內部市場。5月28日歐盟正式啟動深度調查,7月22日更進入第二階段深度調查,這是FSR新規實施以來,中國大陸企業在歐洲併購首次面臨該級別的反補貼審查。
 
在這兩起案件中,歐盟的共同做法是向中國大陸境內的銀行機構索取大範圍的、與調查無關的境內信息。有分析指出,這些信息可能涉及商業機密甚至國家機密,從大陸監管機構的視角來看,歐盟的做法已經超越正常的市場監管範疇,構成對主權邊界的不當試探。司法部在兩次公告中均強調,此類跨境索取非必要境內信息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基本原則。商務部發言人進一步披露,早在2025年1月,商務部就已通過調查認定歐盟FSR相關做法構成貿易投資壁壘,指出歐方調查存在立案證據不足、執法過度、舉證責任倒置、程序不透明等突出問題。
 
反制架構:禁執令之外的多層次工具
 
條例的威力不僅止於發布禁執令。第七條賦予中國大陸政府對相關國家的不當域外管轄措施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並依法在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領域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權力。第八條則建立了「惡意實體清單」制度,可將推動實施或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與個人列入清單。一旦列入,得依《反外國制裁法》及其實施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反制與限制措施:拒發簽證、禁止入境、撤銷簽證或限期出境;取消或限制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工作、停留、居留資格;查封、扣押、凍結中國大陸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限制中國大陸境內的組織與個人提供數據、個人信息或進行相關交易與合作;禁止或限制從事與中國大陸相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禁止或限制其產品與交通工具入境;罰款;以及其他必要措施。這些措施還可適用於被列入對象實際控制或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這意味著,在兩次認定之後,相關歐盟組織或個人理論上已面臨被列入惡意實體清單的潛在風險。司法部發言人在8月的記者會上明確表示,希望歐方立即糾正錯誤做法,停止濫用外國補貼調查工具,為在歐洲投資經營的企業營造公平、公正、可預期的市場環境;如歐方一意孤行,大陸將堅決依法反制。商務部發言人亦表示,大陸將密切關注歐方相關動向,採取必要措施堅決維護國家安全與中國大陸企業的合法權益。
 
結語
 
從2026年4月條例公布施行,到5月同方威視案首度亮劍,再到8月京東案二度出擊,中國大陸在短短四個月內完成了反不當域外管轄法律工具從制度設計到實戰運作的完整閉環。兩道禁執令均指向歐盟FSR的跨境取證擴張,顯示大陸對歐方濫用單邊工具、選擇性執法與長臂管轄的應對正走向成熟化與法治化。這不僅是對個案的回應,更是對FSR整體擴張趨勢的制度性反制。隨著惡意實體清單等後續手段的潛在啟動,中歐在監管主權與規則邊界上的較量,恐怕才剛剛拉開序幕。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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