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羿/勞動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
昨天10月16日,中選會發佈了今(2026)年九合一選舉參選人資格審查的新聞公告,在公告中最荒謬之處在於,申請登記台北市議員選舉的游智彬不具備參選資格,理由是他繳交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尚未滿十年。
中選會引用的法律依據,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以及陸委會今年4月16日發布的行政函釋。根據這項新函釋,原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的十年設籍期限,必須從繳交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而不是原本在台灣完成設籍的日期!
我要嚴正質疑民進黨政府:難道行政機關可以用一紙新的行政函釋,就去改變人民已經享有三十多年的法律地位嗎?
首先要講清楚的是,在法理上「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關係」,兩岸人民法律身份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與中華民國國民」的關係,而是「兩岸同屬一中」大原則下的「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的關係。其次要說清楚的是,游智彬的家族原本就是台灣人!他的外祖父在台灣光復後,因為服兵役被徵調前往大陸參加國共內戰,從此滯留大陸,與故鄉分隔數十年。所以,游智彬並不是一般兩岸婚姻家庭的依親移居者,而是因為歷史戰亂,被迫離鄉的臺籍軍人後代!
臺灣解嚴後,他的家族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有關滯留大陸臺籍軍人及其直系親屬的規定,獲准返臺定居。依據當時的法規認定,這是「返臺」,而不是一般「依親」居留後入籍!因此,這是一個因為國共內戰而離散,又在數十年後終於得以返鄉團聚的悲劇家庭。難道歷史造成的苦難,還要讓他們的下一代繼續承擔?
據公開資料,游智彬早在1995年就依法取得台灣戶籍,至今已經超過31年。他在台灣接受教育、服過空軍兵役、履行納稅義務,甚至在2022年、2024年兩度參與公職選舉!過去政府承認他的身分,允許他依法登記參選,為什麼現在卻突然改變了參選資格的認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原大陸籍人士在台灣設籍滿十年,就具有參選公職人員的權利。如今陸委會卻透過新的函釋,完全推翻原本設籍十年的起算方式。這個今年突然冒出來的新函釋,到底是在解釋既有法律?還是故意新增門檻來打壓反對者的參政權?自詡民主法治、尊重多元的民進黨政府,可以這樣任意剝奪在野黨候選人登記參選的權利嗎?這難道不是侵犯人權?
今天,我想要請民進黨政府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這是否違反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
游智彬在臺灣設籍31年,依法服過兵役、納過稅,更曾經依法登記並獲得參選公職人員的資格。政府長期以來的行政作為,已經讓人民形成合理信賴。如今突然改變認定標準,如何保障人民對法律制度的信任?
第二,這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參政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行政機關如果要增加參選資格的限制,必須具有充分、明確的法律授權,不能只靠一紙行政函釋就去剝奪人民的參政權!
第三,這是否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破壞法律安定性?
游智彬1995年就已入籍,更曾於2022、2024兩年的選舉都取得參選資格。現在政府卻引用今年陸委會新冒出來的行政函釋,去否定他早已取得的參選權利。我要問:這難道不是在片面改變人民的既定權利?如果行政機關以新的標準,否定人民過去已經依法取得的權利,是否嚴重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樣人民要如何相信法律、相信政府?台灣還能算是一個民主自由的法治社會嗎?
法治社會最重要的精神,就是法律必須具有可預測性、安定性,政府不能朝令夕改、說變就變!
游智彬被剝奪參選資格的遭遇,並不是個例!所有在台灣生活的原大陸籍人士包含陸配,都是被打壓、歧視與剝奪權利的對象。這是民進黨當局炒作「抗中保台」的慣用手法,為了調動支持者的情緒刻意在島內鎮壓異己、政治獵巫,更常常去霸凌對手,為了勝選不惜撕裂社會、挑起仇恨!
最後,我要特別強調:
無論人民支持什麼政黨、主張什麼政治理念,法律保障都應一視同仁!
政治可以有不同立場,但法律絕不能有兩套標準!
法治絕不能倒退!公民參政的基本人權更不容侵害!
游智彬以及相同處境人士的參政權,必須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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