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名家:否定立院決議約束力  關閉兩權緩衝之門

國民黨立委提出「立即停止調漲電價」決議文,反映多數民意,行政部門應尊重。圖/傅崐萁臉書
國民黨立委提出「立即停止調漲電價」決議文,反映多數民意,行政部門應尊重。圖/傅崐萁臉書

楊泰順博士/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行政部門決策者乃是透過全國性選舉所產生,對政策的關注理應以全民為重;立法委員則多數由區域選舉選出,職責上當然必須反映地方民意。兩者因選區背景的差異,若對政策有不同的看法,應該不致讓人意外。事實上,行政立法分立制的設計者,正是希望利用兩者的分歧,使得政策的爭議最後必須訴求全民裁奪,讓人民主權的精神得以落實。

覆議權為行政立法僵局解套

然而,選民基礎既然不同,雙方若堅持己見當然可能出現政治僵局,危及政府的正常運作。故而,以美國憲政為例,便有若干設計可以為雙方保留各退一步的空間以免危及大局。最著稱的,便是允許行政機構對國會所議決的法案,可以行使覆議權(veto power)。行政機構若對國會所通過的議案提出覆議,國會便必須以兩院同時的三分之二多數進行反覆議。各選區選出的參眾議員當然各有立場,且兩院的多數黨也可能不同,要湊到兩個三分之二多數(concurrent majority)並不容易。這使得行政體系在國會表決前,便可以放話威脅必然動用覆議權,讓國會在議案上打退堂鼓。當然,國會兩院若立場一致,否決總統的覆議案迫使總統接受國會的主張,這種情況在各任總統也並不罕見。但國會能取得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等同反映超高的民意認同度,行政體系接受國會的主張並不會被視為挫敗。

降低覆議門檻民進黨咎由自取

中華民國憲法原本承襲了不少美國的行憲經驗,故而憲法本文第57條第2項允許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議案行使覆議權,立院若要反覆議,也如同美國國會需要三分之二的超高支持。但在1997年第四次修憲過程中,李登輝為了換取民進黨支持精省與廢止行政院長同意權,竟然同意將反覆議門檻降低為二分之一,此一更動無異削弱了民選總統對抗地區民代組合的優勢,讓兩者爭議轉換為檯面上的政黨對決,不復再有緩衝的空間。兩週前立院通過的凍結刪減公教退休金,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卻不敢動用覆議權,反而指示黨團提不倫不類的「復議案」,顯然便因立院朝小野大行政院提覆議案幾無勝算。當年主張降低覆議門檻的民進黨大老,迄今仍有不少活躍於言論界,目睹現狀想必五味雜陳?

決議案或為民意水溫計

為了避免行政與立法的赤裸裸對決,美國國會也常透過一院或兩院的「決議文」來試探行政的水溫。決議文(resolution)並非法律案,無需總統簽署,故就算通過行政體系並無配合的義務。例如國人常看到媒體報導,美國眾院(或兩院)通過「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的議案,這類議案頂多只是眾院(或兩院)的心願表達,行政體系最多只須表示了解。既無約束力,幹嘛要大費周章的表決通過?目的除了給遊說團體一個交代,另外便有試探民意水溫的用意。如果民意對決議文反應熱烈,行政體系有時也會順水推舟,一方面順應民意,再方面則順勢討好國會。1996年國會兩院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決議文,督促美國政府發給李登輝赴康乃爾大學演講的簽證,克林頓政府立刻從善如流便為顯例。故而,除了覆議制度的設計,國會院通過「決議文」,當然也是行政與立法角力過程中,較不傷害顏面的作法。

政治在台灣必須見血封喉

但這樣一個溫和對抗的選擇,在台灣卻似乎無法被政府與民眾接受。

上週國民黨提出「立即停止調漲電價,並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即刻檢討現行能源政策並提出因應對策與配套措施」的決議文,在藍白合作下以59對50獲得通過。經濟部隨即發佈新聞稿表示,電價調漲乃依法定程序而為,否定立院的決議文具有任何約束力。名嘴陳揮文更批評國民黨:「通過一個沒有約束力的案子,根本就在鬧」,認為國民黨通過決議文根本就是在「打假球」,把大家當笨蛋。

藍白立委見經濟部與意見領袖均對決議文抱持否定的態度,於是於5月3日再度聯手,直接提出《電業法》第49條修正案,明定電價漲跌須經立院同意,最後並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並將草案逕付二讀。電價漲跌涉及許多專業考量,民意機關是否能夠承擔,當然不無疑問。但行政部門與媒體人士不了解民主運作的巧門,動輒以「打假球」、「鬧場」等情緒性詞彙貶損政治動作,迫使各方在角力過程中必須刀刀見骨,如此欠缺深思熟慮的決策又豈是國家長久之福?政治議題本來就需要醞釀發酵,有些醬缸或許味道不討喜,但未經歷這些階段,政策的多面向影響又如何充分展現?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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