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陸商務部網站19日消息,大陸商務部上月22日收到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決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大陸商務部指,2024年4月22日收到雲南雲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開封龍宇化工有限公司、兗礦魯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內蒙古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調查。
大陸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有關情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有關情況等進行審查。
大陸商務部稱,根據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大陸商務部稱,此次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調查範圍為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被調查產品名稱為共聚聚甲醛,又稱聚氧亞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調查時間自19日開始,為期一年,但「特殊情況下」可延長6個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期間,利害關係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若未依規定或妨礙調查,中國商務部可根據當下握有的資料作出裁定。
大陸商務部指出,共聚聚甲醛具備高度機械強度、高抗疲勞性等特性,可取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用於汽車零件、電子產品、工業機具、醫療器具、建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