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囂張了!立院二讀通過「藐視國會罪」 違者處2萬至20萬罰鍰

在民進黨團抗議下,立院二讀通過有「藐視國會罪」之稱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案。圖/林睿康攝
在民進黨團抗議下,立院二讀通過有「藐視國會罪」之稱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案。圖/林睿康攝

立法院會今天(21日)繼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在藍白立委人數優勢下,有「藐視國會罪」之稱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案,最後經舉手表決後二讀通過,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今天續審國會改革法案,朝野政黨隔著主席台相互叫罵,不過立法院長韓國瑜不理會爭執,繼續審查法案,最後藍白政黨以優勢人數,經舉手表決後,二讀通過有「藐視國會罪」之稱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案。

根據二讀條文,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