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情報告、藐視國會、同意權、聽證權和調查權三讀!在野黨歡呼「陽光照進國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賦予立院聽證權和調查權。圖/林睿康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賦予立院聽證權和調查權。圖/林睿康攝

經過四次立法院會朝野攻防和表決大戰,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28日)終於三讀通過,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罪、同意權行使、聽證權和調查權都依照藍白版本,在院長韓國瑜的敲槌下,藍白立委高聲歡呼「台灣民主勝利、陽光照進國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重點:

  •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 藐視國會罪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同意權行使

有關監察、司法、考試院長等提名,要經院會記名投票表決。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

被提名人違反上述幾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 調查權

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該法,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接受調查詢問者,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 聽證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 刑事責任;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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