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拍攝持有性影像案被害人原諒並同意 一審獲判緩刑3年

士林地院判處炎亞綸緩刑3年。圖/取字炎亞綸《臉書》
士林地院判處炎亞綸緩刑3年。圖/取字炎亞綸《臉書》

去年(2023年)延燒演藝圈的「#metoo」風暴中,飽受外界關注的炎亞綸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案,士林地方法院審酌炎亞綸認罪且被害人同意緩刑,今天(30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資法》等,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

士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將再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全案起於,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間指控於未成年時期與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交往,但遭炎亞綸拍私密片還外流。士林地檢署查出,炎亞綸於民國106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2名網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3罪起訴。

合議庭審酌,炎亞綸明知被害人於私密片拍攝時為未成年,其思慮及身心發展未成熟,竟為滿足己身私欲而拍攝私密片,並意圖散布而傳送他人,侵害被害人隱私權,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應予非難。考量炎亞綸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兼衡犯罪動機、犯罪損害程度、家庭背景等,依法量刑。

判決指出,炎亞綸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6月、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此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另犯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此部分因適用《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法定最重本刑已超過5年,與《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的要件不合,不得易科罰金。此外,由於被害人審理期間表示願意原諒炎亞綸,並同意給予緩刑。

士院認為,炎亞綸初次犯罪,歷經偵審程序、科刑宣告及賠償,應能深切體認犯罪嚴重性,應無再犯之虞,因此諭知緩刑3年,並諭知炎亞綸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包括賠償的承諾,若未履行,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並執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的4月徒刑。

《ETtoday新聞雲》報導,對於判決結果,炎亞綸所屬經紀公司「晴空鳥」表示:「感謝在司法程序中,檢察官審閱我方提出之事證,確認炎亞綸並無強制性交、偷拍、散佈影片與恐嚇乙事,而於審理中法官對於合意拍攝影像等事實,亦瞭解炎亞綸是因不熟悉法律,且積極與告訴人和解,最終給予緩刑處分」。炎亞綸也再次感謝法官明鑑與社會大眾關心,表示:「對於自己絕對沒有做的事情,再次謝謝法官的明鑑,與看見自己誠心檢討自我」。對於未來規劃?炎亞綸說:「將遵守先前聲明承諾,持續透過自身影響力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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