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消防員複檢差1.1公分被取消資格 憲法法庭判違憲

通過消防員考試的陳女因複檢身高差1.1公分,被取消受訓資格,陳女認為規定侵害她應考服公職權利聲請釋憲。圖/翻攝自司法院影音YouTube頻道
通過消防員考試的陳女因複檢身高差1.1公分,被取消受訓資格,陳女認為規定侵害她應考服公職權利聲請釋憲。圖/翻攝自司法院影音YouTube頻道

原本擔任義消的陳韻宣在107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隔年按規定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訓練中心檢測陳女身高認為有複檢必要,卻測出158.9公分,低於規定身高1.1公分,受訓單位報請消防署廢止其受訓資格。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認為相關規定侵害憲法賦予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年1月間進行言詞辯論,今天(30)判決此案違憲。

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不過陳女初檢前往的為事務機管指定的高雄榮總台南分院檢測,以身高160公分通過標準,如今以1.1公分之差無法實現消防員夢想,讓她難以接受聲請釋憲。

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指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的範圍內,其所設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另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判決記者會補充解釋,憲法法庭認為關係機關僅憑所稱的消防實務經驗以及默會知識,並沒有提出充足的證據資料說明為什麼系爭規定一所訂身高低於160公分以下的女性並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而必須設定較男性更為嚴格的身高限制,而排除多數女性應考的原因,從而系爭規定一對於女性身高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間不具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同時以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的身高規範排除約55%之女性、10%之男性,比例懸殊,提醒關係機關依判決修正系爭規定一時,應特別注意不同性別的身高限制,排除的女性群體比例與排除的男性群體比例不致差異過大。

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的身高規範排除約55%之女性、10%之男性,比例差距懸殊。圖/翻攝自司法院影音YouTube頻道

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的身高規範排除約55%之女性、10%之男性,比例差距懸殊。圖/翻攝自司法院影音YouTube頻道

最後陳女案件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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