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再論財劃法修正的必要性

財劃法攸關中央地方財政劃分。圖為新竹市長高虹安(左2)6月27日上午拜會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與黨團副總召黃珊珊(右2)等,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交流意見。圖/中央社
財劃法攸關中央地方財政劃分。圖為新竹市長高虹安(左2)6月27日上午拜會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與黨團副總召黃珊珊(右2)等,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交流意見。圖/中央社

紀俊臣/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委員聯合主張加速修正關係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且已提出多達18案朝野修正草案,卻在民進黨的一再反對下,擱置委員會審查,並議決財政部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提出行政版本修正案。

各界對於財劃法修正過去20年來,已先後提出多次呼籲,但在藍綠各曾完全執政下,皆未能完成修正案之立法。何以藍綠完全執政時期皆未曾通過立法?這是一個很淺顯的問題。依中央補助制度原理,只要中央掌有財政權,並且握有龐大財源,地方即會依循中央決策,並且為中央講話,為中央盡忠誠之意。

​當今財劃法的修正究竟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爭議為何?財劃法修法對中央究竟有何利弊之處?皆是研議修法時,需要面對的問題,而就目前的修正版本似也看不出有何不妥之處?

 財劃法修正關鍵:中央稅於統籌分配稅款的分成比例

 基本上,財劃法既係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最主要的法制,在制定的時候,即應妥善規劃和評估法制之可行性;尤其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制定地方制度法,須配合修正財劃法,以符地方事實需要,但當時的執政黨卻是便宜行事,完全無視於該法修正的公平性原則,以致需要頻繁修正,卻不得其門而入。財劃法有關中央可獨得之稅收部分係指中央稅部分,且中央尚有充作統籌分配稅款的部分。目前爭議的聚焦,就是中央稅究竟可以充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成比例」如何重新劃分的問題。

​由近二十年來的財政收支觀察,發現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成部分,主要於所得稅和營業稅二項稅收,當年所以將營業稅由地方稅收改為國稅,係因台北市以首善之區的直轄市;依原制度將因公司行號總部多設在台北市,而獨得將近一半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欠缺公平性,乃趁著「精省」之際酌做修正。當時只因國民黨政策決策人一念之差,竟將營業稅的百分之六十留給中央,而致有今天統籌款分配財源不足的爭議問題。基於上揭經驗,看待民進黨政府這八年來為何不修正財劃法;尤其新政府成立仍然不修正,甚至有些似是而非的說法,即知執政者一向是自私自利。

​財政部主管財劃法,竟說無意願修正該法之相關規定,認為地方獲得的中央經費已遠超過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各版本。既然財政部以非法定的分配機制已給予地方超過立委之版本資源,何不給予合法化?給予法制化後,各地方政府即可由固定的財源,規劃每年度的歲入預算,何樂而不為?其實財政部並非誠實以告。就了解,每年中央給地方的補助款,全係依顏色決定補助款的大小,如係綠色執政的地方,政府即可多些補助,反之,藍色或白色地方政府,能不給就不給,能少給就少給,其心機重而且不正。

 中央政府不可存有私心

 ​對於財劃法的修正以當前的通用機制觀察,那是相當不公平且具有濃厚政治分贓的機制設計。立法院的藍白委員應洞悉民進黨的詭計,在具有多數優勢的當下,全力策進財劃法之修正,而所修正者,即是將營業稅扣除統一發票的獎金和行政規費外,全數撥供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基金。此外,將所得稅由原提供10%改為提供20%,以充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基金。相信只要能依上揭分配規劃修正法策之實行,地方自主財入即可落實,使地方財政有大幅度的調整。

​我們衷心期望,中央制定分配制度,要有一種中立的客觀態度,不必存有私心以建立財政制度。此乃比較可行的制度設計,中央給予地方較為充裕的資源,如此地方高級官員即不必三不五時往台北跑,地方官員可以在較為公平和寬裕的分配機制下,享有該享有的財政資源,用以為地方建設作出最大貢獻。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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