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驚傳涉貪】地院:鄭文燦涉洗錢、受賄、洩密罪嫌 

桃園地院發出新聞稿顯示,鄭文燦在涉洗錢部分有500萬款項說不清,此外還涉受賄及洩密等罪嫌。圖/中央社
桃園地院發出新聞稿顯示,鄭文燦在涉洗錢部分有500萬款項說不清,此外還涉受賄及洩密等罪嫌。圖/中央社

海基會董事長、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昨(5日)遭桃園地檢署聲押後,今下午1點半桃園地院表示,鄭文燦獲得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根據地院發出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74號新聞稿」顯示,鄭文燦涉嫌部分,其中有500萬款項可能涉及洗錢防制犯罪嫌疑,此外,還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等事項。但至於犯罪所涉具體案件,地院並未說明。

以下是桃園地院所發新聞稿全文:

       關於被告鄭○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理由如下:

一、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被告之供述及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本件被告所收受之新臺幣500萬元款項,於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之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然參同案被告廖○○、廖○○、侯○○、廖○○業經本院裁定羈押禁見,而楊○○高齡近90歲,經本院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且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並考量楊○○之具保金額,准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院在審理鄭文燦涉貪案件後發布新聞稿。圖/取自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院在審理鄭文燦涉貪案件後發布新聞稿。圖/取自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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