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憲和政系列(四)法律不是翻翻六法全書就懂的!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會選這個主題來談,是因為在職場中或生活裡,許多例子讓我感受到不少人認為翻開法規,看到有他想要的關鍵字,就認為可以適用那個規定,從而兀自解釋和採用該法規條文,而且夸夸而談。一個實際的例子,我在台北市政府服務的時候,居然有一個比照科長級的公務員,要對某一個媒體業者開罰,最令我訝異的,是拿出來的依據竟然是其他相類法令的查處規定。因為他認為這個事件,法令雖沒有明確處罰規定,可是可以依照相類似的規定來裁處。如果看到這裡,你也是有相同想法的話,那就更顯得本文的重要。

為什麼法律不是翻開六法全書就能懂的?當然嘍,否則法律系學生為什麼要學4~5年才能畢業?而且法官、律師、政府、法制和法務人員更需要高特考及格才能夠任職。

首先說明,法律的效力和功能是有階層及分類的。憲法是國家根本的大法和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所以國家的定位、政府的組織和國家應保護人民的各種權利及保護的原則,必須根據憲法的內容。從而衍伸而具體產生了政府做事和保護人民的法規。例如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要受保護,但如何保護呢?就是用下級的民法(例如侵權行為、所有權、債務不履行)和刑法(竊盜罪、詐欺罪、強盜罪等),以及用公權力維護公共秩序的行政法(如交通法規、建築法規)、刑法(如妨礙自由罪,殺人罪,傷害罪、放火最)等等。

但行政法、民法、刑法雖然是保護人民權利的法規,必須人民真的在受到侵害時可以找到受保護途徑,就是另外有訴訟程序的規定。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經由訴訟程序來尋求保護,也就是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規,這六個法系統合起來就是六法全書的六法;但六法中其中行政法這方面包羅較廣,內含了各種行政法規和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等規定。

由憲法而衍生了行政法和民刑法律。為了落實法律規定的內涵,需藉助執行機關機關來執行,才不致使法律的規定變成具文廢紙。為貫徹維護公共利益的權力,必須授與這些執行機關公權力,但卻又不致讓行政執行機關利用濫權來執行,反而傷害了人民權利,所以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民意代表所定的法律裡面的「授權規定和範圍」,才能據以行使公權力,但執行上有些比較細節的部分,例如工務機關依建築法來對違章建築處罰,但關於如何認定及如何拆除違建的程序這種細節,法律規定不了這麼細,此時執行的行政機關又自行以行政命令訂定了一些處理的方法,原則等。這是一個金字塔形的法律體系,下層的法規不論在制度、解釋時都不可以牴觸上階層的法規、法律以及其以上階層的憲法。則如何分辨法制體制的階層以及判斷有無授權、有無牴觸,起是你翻開法條就能體會的呢?

此外,在法條之外,無論法官或行政官員,必須恪遵一些法理,例如刑法的謙抑原則、執法的平等原則、例外的規定,需從嚴解釋、關乎人民的重要事項,需要國會保留、罪疑惟輕(含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毒樹果實、相當因果關係、不利人民權利事項不可以類推或擴張解釋法律、不溯既往、舉證責任在利己的一方為原則、以原就被、自由心證原則、請求與請求權與形成權、訴訟標的的理論、舉重以明輕、同一和單一案件(含不告不理、告而不理)、解釋的法理、裁量空間和判斷、信賴原則等等。在在於立法、修訂和適用法令之際,都是法律人必須全盤權衡和斟酌思慮的。

以上說明,應可以了解條文背後原來還蘊藏如此多的法理!還不止於此,判決先例和國內學說,有時在新遇到了某類案件時該作的評析和判斷,都還需慎重參考。

很多公務員或民眾以為找找法令規定就懂法律了,這觀念並不正確!尤其政務官、機要、約聘雇、民代及其助理、政治工作者或有志參選、參與之人,甚至法律沒有唸通的法律人,不要半桶水響叮噹,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啊!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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