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憲和政系列(十六):要用哪個法規才對?-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律規範繁多且層級複雜,不同法規之間難免出現重疊、衝突的情形,這在法律的專業裏稱為「法規競合」情形。

如何在多數可能適用的法規中選擇最適當者,成為法律適用的常見難題。但碰到此難題,也不是任何執法者說了就算的,在進步的法治國家,已早有一套解決的原則和邏輯!

近來內政部以大陸配偶身分的民眾黨籍李貞秀女士有國籍法、國安法疑慮,而否認已經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已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任立法委員這件事情,應該如何適用法規競合的原則解決,才是合法正當的呢?本文即從法規競合的意義、態樣、適用原則,解析如下:

一、法規競合的意義

所謂「法規競合」,係指同一事實或行為,可能同時符合數個不同法規的構成要件,而產生多個法律規範均可適用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法律適用者(如法院或行政機關)必須從中選擇一個或數個適當的法規加以適用。

二、法規競合的態樣和優先適用原則

在面對法規競合時,法律上發展出幾項重要的適用原則: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Lex specialis)概念重點:專門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

例如你在公園亂丟垃圾。關於丟垃圾的處罰,一般法可依《行政罰法》或一般環境的規範都有處罰;但在公園丟垃圾,是針對公園這個地點特別規定的,公園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就是特別法,明文規定「亂丟垃圾罰1200元」。結論:適用公園的特別規定,而不是一般規定

再舉一個更明顯的例子用詐術騙錢:《刑法》詐欺罪(普通法)、《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或詐欺(特別法),如果是在股市操作詐欺,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因為它是針對金融市場的特別法)

2.後法優於前法(Lex posterior)概念重點:新的法律優先於舊的法律

假設2015年規定機車闖紅燈罰1800元,2024年修法提高為3600元, 你在2025年闖紅燈,適用新法(3600元)

3.上位法優於下位法(Lex superior) 概念重點:地位高的法規優先

某地方政府公告:「晚上10點後不得外出」,結果這個公告是低階的行政命令,違反高階憲法保護人民行動自由的規定,低階的行政命令變成無效。

再舉一個日常情境:公司內部自己規定「員工懷孕必須離職」,但《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懷孕權利,結果公司規定無效,因為違反上位階的法律。

4.重法優於輕法(刑法領域)概念重點:同一行為涉及多罪時,選擇較重的處罰

某人拿刀搶別人錢,這個行為同時符合竊盜罪(偷東西)、強制罪(用暴力)、強盜罪(結合暴力+取財),法律會怎麼做?只處罰「強盜罪」(最重)

、李貞秀事件之法規競合分析

針對內政部認為民眾黨籍立法委員李貞秀因大陸配偶身分,涉及《國籍法》及《國家安全法》疑慮,而否認其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進而影響其立法委員資格之事件,可從法規競合角度加以分析。

首先,此一案件涉及至少三個法律層面:
(一)《國籍法》關於國民身分之取得與認定,(二)《國家安全法》關於特定身分或忠誠義務之限制,(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憲政制度對立法委員資格之規範。此是典型的「法規競合」:同一個人的身分與資格,同時受到不同法律規範。

法律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

若當事人已依法取得國籍並完成就任程序,國家應尊重既成法律關係,不得事後以行政認定推翻,否則將嚴重破壞法治國之安定性。就適用原則而言,應優先考量以下幾點:

1. 上位法優先原則
法的位階自上而下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行政規則(自治規則)。

立法委員資格涉及憲法保障的參政權,屬於比國安法還要高階的憲法位階權利。若已依法完成就職程序,除非有明確且具體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否認。

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關於立法委員資格與任免,應優先適用憲法及相關選舉、任職規範,而非一般性國籍審查規範。

綜合上述,依「上位法優先」及「特別法優先」原則,當事人已依合法程序取得國民身分並完成立法委員就職,其地位應受保障。除非經由司法程序確認其資格違法,行政機關不宜逕行否認。

就具體案例而言,當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與憲政制度時,更應採取審慎態度,優先保障法治國的核心價值。否則,一旦行政權得以任意解釋並否定既存法律地位,將對民主制度與人民信賴造成重大衝擊。

但碰到不講理的霸道政客,這些民主和法治的法理,只是廢紙具文,最噁心的是,這些政客卻偏偏標榜他們實施的是民主法治!

關鍵字:法規競合 特別法 普通法 法的位階 法的安定性 信賴保護原則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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