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憲和政系列(十八):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法條不可能預先規定所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因此法律學上發展出一些解釋原則,之前我們討論過法律解釋的幾種方法;本文再談談補充法律的方法,其中最常被運用的的就是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不過,這兩種方法並不是可以任意使用,尤其在刑事法律領域,更必須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

1.何謂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是指:條文沒有直接規定某種情形,但因為有其他的法規卻有「性質相似」的規定,因此把該其他法規的條文比照適用。

例如:民法規定房屋租賃的權利義務,但現在很多人租的是停車位。法律並沒有詳細規定停車位租賃,因為性質和房屋租賃相似,因此可以類推房屋租賃的規定。

再例如:法律規定「信件」的隱私不得侵犯,指的是紙質信件,後來出現電子郵件,法律並沒有寫到電子郵件,但隱私的性質相同,就可以類推為信件隱私的規定。而,例如電信法裡有的規定,並不能輕易就類推適用在衛生法規的事實情況上。

2.何謂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文字本身可以有較廣的理解,因此把條文的意思解釋得稍微寬一點。換句話說,仍然在法律文字範圍內,只是理解比較廣。

例如:法律條文是規定「毀損建築物」的事項,那麼破壞停車場建物或鐵皮屋,雖然條文沒有逐一列舉,也可能透過擴張解釋認為屬於建築物。

再例如:條文規定「竊取他人財物」。如果有人偷走手機裡的遊戲點數帳號或電子錢包裡的金額,法院可透過擴張解釋認為仍然屬於財物。

3.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的限制

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就是:對不利的事項,並非不能類推與擴張,但是不可以隨便類推適用或過度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通常適用於:法條文字本身具有彈性、立法目的可以涵蓋該情形但又沒有違反文字基本意思的情形。也就是雖然法律需要解釋,但並不是可以無限制地使用類推或擴張。特別是在刑法上,更有以下限制:不得不利於被告的類推適用,例如法律沒有規定某行為是犯罪,就不能用類推方式處罰。

申言之,二者的比較在於類推適用是已經超過本條文之外的情形而適用的,必須在法律有漏洞、有相似情況可以比照、立法目的相同時,才可以派上用場。而擴張解釋不能超出文字合理範圍,因為如果能夠任意擴張適用範圍,不就等於由適用者自己創造了相對人沒法預料的新法律;又,發生疑義時,對疑義須採有利於被告解釋,例如,如果法律只規定「竊取汽車罪」,法官就不能因為腳踏車也有價值而直接擴張成同一罪名來加重處罰。

4.總結

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都是法律適用時的重要工具,可以幫助法律在面對新情況時仍然保持運作。但在使用時必須非常謹慎,尤其在刑事法律領域,更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限制。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後再跟大家討論。

簡單地說,法律可以透過解釋來補充不足,但不能藉由解釋來創造新的犯罪或加重人民的責任。只有在保障人民權利的前提下,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才能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精神。

雙方約定「夜間不能施工,否則要罰違約金1萬元」的條款。如果只在工地裡聚餐喧嘩,可不可以罰違約金呢?可以把聚餐類推適用施工嗎?或是將聚餐擴張解釋為施工呢?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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