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社會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性侵殺害案,歷經多年審理後定讞。最高法院23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見解,認定被告梁育誌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最終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確定。
本案發生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被害女大生自長榮大學步行返回宿舍,行經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以繩索勒頸強行擄上車。梁隨後性侵並殺害被害人,並將遺體棄置於高雄市阿蓮區大崗山山區邊坡下。
判決指出,梁育誌早已利用地利之便,長期在案發地點觀察夜間獨行女性行蹤,甚至於同年9月底曾隨機鎖定一名女大生企圖性侵未遂。未料事隔近一個月再次犯案,最終釀成命案,犯行重大且手段殘忍。
案件審理過程歷經多次反覆。一審、二審及更一審均認定梁育誌罪行重大,三度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更審後,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法院認為,梁雖以暴力手段犯下性侵與殺人重罪,但並非事前預謀、有計畫性殺人,且仍具教化可能,難認已達最嚴重犯罪程度。
更二審並指出,梁育誌犯案動機主要為滿足性慾,因被害人反抗與呼救而進一步殺人,雖惡性重大,仍未符合憲法判決及國際人權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死刑適用標準。經綜合評估其犯罪情節與個人狀況後,改判無期徒刑,另就強盜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
此外,梁育誌涉及強制性交未遂與遺棄屍體罪部分,先前已分別判處2年及2年10月徒刑定讞。隨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刑責最終確定。
本案判決結果再度引發社會對死刑適用標準與重大暴力犯罪量刑的關注,也凸顯司法在「最嚴重犯罪」認定與人權保障之間的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