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將修法 納管再生能源、熱能納管 違規罰則加重

左起行政院長卓榮泰與經濟部長龔明鑫。圖/中央社
左起行政院長卓榮泰與經濟部長龔明鑫。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14)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將「再生能源」與「熱能」納入條文中的能源範疇,也將透過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加重相關違法罰則等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

為完善能源定義、推動深度節能、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提升能源效率等,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由經濟部擬具、行政院政務委員葉俊顯審查整理的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確將「再生能源」與「熱能」納入能源範疇,藉以完整能源定義;而為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也將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盼提升能源資訊運用效益,同時要求能源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與用能管理的稽查量能,並會加重違反能管法的處罰及檢討相關違法態樣,盼促廠商及業者落實節能相關規範。

目前石油、天然氣、電業等已有相關法律管理其市場秩序及供應,為完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能源產品,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業者應經許可並取得執照後始得經營,而經營許可、換發執照等管理事項中央也得委辦地方縣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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