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驚傳涉貪】為何不羈押?桃院認為檢方未釋明勾串滅證之虞

為何不羈押鄭文燦?桃院認為檢方未釋明有勾串滅證之虞。圖/中央社
為何不羈押鄭文燦?桃院認為檢方未釋明有勾串滅證之虞。圖/中央社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因「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收賄500萬元遭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經抗告後,法院又加上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桃院認為,之所以不羈押鄭文燦,在於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且本案案發迄今多年,加上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桃院指出,就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但就洗錢罪嫌部分,洗錢罪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察官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洩密罪嫌部分,除廖姓證人供述或轉述外,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是鄭文燦,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至於為何不羈押鄭文燦?桃院表示,鄭文燦卸任市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在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另外,根據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鄭文燦的祕書或司機有涉入,因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桃院認為,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鄭文燦的政商地位,認為准予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