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嫌貪污收賄,桃園地檢署目前偵辦中,檢察官為防止鄭文燦與相關人等串滅證,三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昨晚(11日)終於成功將人送進桃園看守所。鄭文燦的律師陳永來當晚火速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2日)駁回抗告,鄭文燦羈押禁見2個月確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為2月,同條第5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只能延長1次。
高院今日晚間駁回鄭文燦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禁見。高等法院也說明駁回原因:
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
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 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 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 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 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 難以透 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 手 段 加以防止。 原審 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 認有 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之賄賂云云。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7個月後始親自歸還廖O廷以轉交廖O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O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 檢察官 係 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 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被告抗告指稱廖則被告抗告指稱廖O松之訴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聲請書請書中記載中記載指出指出,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