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祭 明天忘記」 24歲警執勤亡歸非殉職 基層罵翻

2月在八堵分駐所內執勤遭小貨車撞上身亡的蘇姓警員,被判定為因公死亡而非殉職。圖/中央社
2月在八堵分駐所內執勤遭小貨車撞上身亡的蘇姓警員,被判定為因公死亡而非殉職。圖/中央社

今年2月底,一輛小貨車晚間衝進基隆警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撞上2名值班警員,致一死一傷。時任警政署長黃明昭曾允諾會為死亡的24歲蘇姓警員爭取從優撫卹,未料如今此案被歸為「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不少基層警員為驟逝的年輕警員抱屈,諷此舉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時任警政署長黃明昭允諾會爭取從優撫卹,但後續蘇姓警員仍被歸為因公死亡。圖/中央社

時任警政署長黃明昭允諾會爭取從優撫卹,但後續蘇姓警員仍被歸為因公死亡。圖/中央社

實際上,警消人員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之判定引發多次爭議。2017年,年僅的21歲新竹消防員在執勤中葬身火場,消防署定義其為因公死亡,讓許多人打抱不平,更舉出2007年,時任消防署政風室主任南下調查救護車相關案件時,行駛國道發生車禍身亡,不過因致力完成上級交附任務,被認定為因公殉職;2013年,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服務組長,在香港練習划龍舟時突然休克不治,同樣以因公殉職結案。

基層警消人員在執行勤務中身亡屢次被判為因公死亡,令人感嘆根本是以職等判定殉職標準。對此,內政部於2018年修正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

然而定義放寬,實際判定仍沒有明確標準,警政署說明,因公殉職條件為出勤公務或重大案件(槍案、突遭歹徒攻擊傷亡),而蘇姓警員在分駐所所內守望勤務,突然遭外力意外死亡,應該是因公死亡。判為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最大差異即撫恤金多寡,因公死亡最高撫恤金可加給25%,遺族年撫恤金給15年;而因公殉職撫恤金加給50%,遺族年撫恤金給20年,兩者差距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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