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超/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正當進口乳品標示紛擾不斷之際,筆者近期發現羅東市數家全聯福利中心的鮮奶區櫃位中,竟然夾雜非鮮乳的「乳飲品」,而且貨架上還標示「小農鮮乳」,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尤其是主導市場的通路,應有最基本的社會責任,不該為了獲利誤導消費者。
「鮮乳」與「乳飲品」傻傻分不清
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授權衛福部制定乳品標示,而有《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其第二條對於「鮮乳」與「乳飲品」有明確的定義。鮮乳:指以生乳為原料,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乳飲品:指將乳粉或濃縮乳加水還原成比例與原鮮乳比例相同之還原乳,並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還原乳混合生乳、鮮乳或保久乳後,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混和其他非乳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未發酵飲用製品。由上述定義可知,乳飲品係將奶粉或濃縮乳(俗稱「冰磚奶」)還原的乳品。無論在新鮮度、營養成分與成本,鮮奶與還原奶都有極大的差距。
問題是多數人並不知悉其差別,從系爭「牧真牛乳」外觀,恐怕一般人會誤以為是鮮乳,雖然該產品在右下角不易察覺的地方,有標示「乳飲品」三個小小字,即使看到了大概九成的民眾也不解其含意。
刻意混淆消費者恐違《公平法》
不過,店家具有乳品分類專業知識,明知二者的差異,還將二種完全不同等級的乳品放置在同一個櫃位,該冷藏櫃中都是擺放鮮乳產品,唯獨只有單一產品屬於乳飲品,而且還置於最核心的區域。眾所周知,通路商對於商品擺放位置有主導權,核心位置還可能需要支付較高的上架費。會如此不尋常的作法,難謂店家非故意為之,刻意誤導消費者意圖明顯。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明文:「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違反上述規範,消費者得據之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第42條)。
大企業莫輕忽社會責任
全聯福利中心為台灣超市龍頭,引用《財訊》的報導,去年門市數量已逾1,100百家,年營收高達2千億元之譜,被喻為「國內零售業的奇蹟」,甚至連日本超市都前來取經。該公司官網上,稱全聯已是台灣最大的農產品現代化銷售通路。
該公司還發布《永續報告書》表示,本公司也堅持「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守護在地環境並深耕社會公益,我們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為標竿,整合政策與資源,來推動全聯的永續發展。
從乳品擺放事件觀之,該公司疑似混淆消費者的做法,不僅涉嫌違法,且與其宣稱的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背道而馳。從過去該公司支持友善農業、推廣有機農業與實施在地契作等行為看來,寧可相信此係單一或區域事件,而非普遍現象。惟具有寡佔地位的企業,應採高標準,全面檢視賣場是否類似的問題,切莫讓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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