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該案今天(26日)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虹安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民政司下午1時發布新聞稿,宣布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地方首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應停止其職務。即日停止高虹安的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雖然高虹安在審判後被停職,時代力量仍數度喊話,要高虹安自行請辭,並提出三個理由。一為市長不應由沒有民意基礎、高虹安延攬的邱臣遠代理,主導市政發展;其二,貪污罪成立後,罷免高虹安案的通過機率高,不須再勞民傷財、浪費公家資源;第三,高虹安將上訴討清白,未來頻繁跑法院,保有市長一職將有礙市政推動。
時代力量反覆要高虹安自行請辭除了上述理由,更因高虹安若不請辭,新竹市長也不一定會補選。據中央社報導,某司法界人士說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名義起訴高虹安,屬於可上訴三審的案件,通常耗時較長,待到三審定讞,其市長任期應該已經結束。就算最高法院仍判高虹安有罪,也不會有解職及補選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