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 憲法法庭判違憲

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憲法法庭判違憲。新聞示意圖與新聞中人物無關。圖/中央社
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憲法法庭判違憲。新聞示意圖與新聞中人物無關。圖/中央社

曾任2年代理教師的張姓男子錄取新北市代理教師,但他此前年資不被採計敘薪,張男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9日)判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合憲,但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的規定則是違憲。違憲相關函釋及規定部分從判決宣示日起至遲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張男則可自判決送達日起30天內向法院聲請再審。

教育部回應表示,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會商各地方政府研修相關法規,以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張男錄取106學年度新北市立中和高中的代理教師,他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先前擔任過2年代理教師,他認為應該依教師待遇條例提敘2級,以第22級275薪點敘薪。不過,新北市教育局依相關規定認定「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僅以24級245薪點敘薪。

張男不服,申訴、再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張男認為《教師法》、教育部相關函釋、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疑義,2019年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5月公告延後宣判,今天下午3點宣判。

判決指出,依我國教育事務由中央與地方均權的規範架構,教育部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中小學「非專任教師」待遇事項。不過隨著少子化趨勢、因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退休趨緩、減課及課綱調整等普遍存在全國各縣市等因素,合格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且其工作內容與專任教師並無實質差異。

判決指出,假設甲縣市某代理教師轉換到乙縣市教書,但乙縣市學校不採計其於甲縣市的職前年資,形同乙縣市學校無償享有其在甲縣市學校累積的工作職能。因此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應採取全國一致立場,否則將造成縣市間財務負擔不公平現象,且對代理教師權利保障不足。

判決表示,今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僅台北市及金門縣中小學採計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桃園市及台中市則是採計高中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由於代理教師於目前教育實務上已屬不可或缺人力,其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

全教總表示,樂見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呼籲教育部應遵照判決,違憲部分應立即啟動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服膺教師法授權,完備代理教師權利事項於聘任辦法明定,以使代理教師給薪規定全國一致,消除「一國多制」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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