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暴力報導指引出爐 3情形可揭露加害人任職單位

日前北市私幼爆發狼師性侵女童事件,但記者怕觸法並未詳細報導,對此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圖/Chatgpt生成
日前北市私幼爆發狼師性侵女童事件,但記者怕觸法並未詳細報導,對此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圖/Chatgpt生成

因日前台北市私立幼兒園爆發狼師性侵幼童事件,但當初礙於法規限制,媒體無法報導相關細節,從而造成更多幼童受害。對此,衛福部於今天(12日)正式制定「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並明確規定3種情況得以適時報導或揭露。

培諾米達幼兒園驚爆園長之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多名女童還拍片上傳,而當時媒體因怕觸犯兒少法而集體噤聲,讓許多不知情家長親手將孩子送入魔爪,造成終身遺憾。事發後,民眾紛紛究責媒體,並未詳細報導。對此,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日前舉行專家會議,討論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並於今日公布,適用範圍包含廣播、電視、宣傳品、出版品、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今天說明,放寬媒體在符合三項原則下,可適度揭露相關資訊:第一、行為人已成年,事件發生以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職於兒少、身心障礙、老人、社服、長照機構,媒體可適度公布任職單位,但切勿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第二、被害人為成年人,需經本人同意,才可公布案情經過與加害人身分,但身心障礙者或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需取得得其監護人同意,才得以公布。 第三、其他經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媒體可直接報導機構名稱。

張秀鴛提醒,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避免侵入式採訪或拍攝,減少二次傷害、避免對嫌疑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描述、下標時需用客觀語氣呈現以避免激化情緒和對立,不過度描述事件細節、不要強調非法網站或使用可能美化性暴力的詞彙、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提供相關法律和求助管道,協助公眾了解應對方式。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