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補件證明 陸委會增2情況可具結 逾13萬人申報

陸委會16日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梁文傑於會上公布可採取具結替代補件喪失原籍證明6種情況。圖/中央社
陸委會16日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梁文傑於會上公布可採取具結替代補件喪失原籍證明6種情況。圖/中央社

政府近期要求原中國大陸籍配偶及其子女補件「喪失原籍證明」,若未於期限內完成,將註銷戶籍,引發部分民眾關注。對此,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今天(16日)表示,已有超過13萬人配合提出相關文件,並宣布新增兩項可「具結替代」補件的情況,以協助短期內難以完成手續者。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16日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據陸委會統計,在台取得身分的大陸配偶約14萬人,其中13萬餘人已配合補件。此外,自民國93年(2004年)以前來台設籍者中,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

副主委梁文傑指出,為因應部分當事人因人身安全、健康或經濟狀況等因素,難以赴中國大陸申請證明文件,除原有4項可具結替代條件外,現再新增兩項,包括「年滿70歲者」與「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總計共6項情況可具結申請。情況如下:

 1. 赴陸恐有政治、宗教等人身安全疑慮。 2. 在陸出生但學齡前返台,經審核確認從未設籍。 3. 重大傷病、臥床或行動不便。 4. 自104年1月1日起未曾赴陸。 5. 年滿70歲。 6. 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另針對無法即時赴陸辦理者,也可申請「延後辦理」,包括因服刑、服兵役、就學、急病、家庭重大變故等情況者,可於事由解除後追加3個月期限辦理。若為照顧未成年子女、重病親屬或年滿70歲親屬者,則可於收到通知後1年內辦理;懷孕者則可自生產或流產後1年內完成補件。

陸委會強調,陸籍人士若仍具有中國大陸身分,則依法不得擔任軍公教職、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亦不得因具結免除法律義務。

陸委會重申,兩岸「單一國籍制度」為我國國籍政策基本原則,須嚴格遵守與執行。未來將持續彙整民眾意見,滾動檢討具結與延期措施,力求兼顧法制與人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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