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任職保二總隊的張姓偵查佐,過去利用職務之便,把證物室裡裝證物的信封袋剪開,5度將裡面的現金抽出,換成白紙後裝回信封,總金額約20萬元,行跡敗露後,遭判刑2年確定,得以緩刑,但仍依規定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原是保二總隊刑大偵查佐,因為有負責過贓證物管理業務,相當熟悉保管流程,因此私下拿門禁卡進入證物室,再用鑰匙打開保險箱,拿走其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信封袋,隨後到辦公室「偷天換日」,把現金換成白紙,以這樣的方式成功竊取5次,金額高達19萬3400元。
事件曝光後,遭檢方依加重竊盜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判刑1年,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8萬元確定。內政部則認為是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應移送懲戒法院,而懲戒法院認為,張男的行為已經嚴重破壞機關及間的信任,以及警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但在考量張男已經將竊款繳清,因此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