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民進黨籍議員張振亮犯「預備行賄罪」,昨日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內政部今天(23日)表示,將於取得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後,儘速依法辦理解職,其解職自判決之日生效。但為何張振亮解職之後,遺缺不遞補?對此內政部說明,由於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預備行賄罪」不須遞補。
民進黨籍、曾當過九如鄉長的張振亮,議員當選和解職過程頗為戲劇化。他2022年投入屏縣議員選舉,結果在第二選區最高票落選;不過前議員吳亮慶遭判當選無效後,張振亮去年11月10日遞補任職,且他選舉期間涉嫌買票賄選的官司,去年10月一審判定無罪。
不料不到半年,今年5月7日二審大逆轉,改判張振亮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張振亮錯愕表示會上訴到底。結果最高法院周四(22日)駁回上訴確定,張振亮即日起解職。
張振亮此前喊冤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但感到委屈,因為他真的沒有賄選,他拿30萬元出來是要辦說明會,是對方沒有辦。
內政部今日說明,「預備行賄罪」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得由次一順位落選人遞補的事由;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縣(市)議員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判決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應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內政部說明,張振亮因共同預備犯行求賄賂罪,5月7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內政部已依法將其停職。又因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有罪確定,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