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修《行政長官選舉法》強調效忠 元旦生效

澳門特區新年剛過,特區行政長官修法也正式生效,未來將更強調對特區的「效忠」。圖/取自Pixabay
澳門特區新年剛過,特區行政長官修法也正式生效,未來將更強調對特區的「效忠」。圖/取自Pixabay

新一年澳門特區有了新變化!澳門特區新法《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202411日生效,這標誌澳門特區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更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

據《新華社》報導,第20/2023號法律優化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及流程。在完善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方面,法律新增「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及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並規定上述人士在參選時須就擁護和效忠事宜作真誠聲明,須簽署並提交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者不得參選。

此外,法律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機制,將資格審查標準法定化,列舉相關判斷標準,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就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事宜進行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管委會根據上述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法律亦規定,如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五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將不被接納。此外,將管委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選委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

同時,法律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部分犯罪行為,包括使用脅迫及欺詐手段影響選舉、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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