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預告新規定 離岸風電須有備用容量10%、光電3.3%

經濟部18日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未來離岸風電業者須承擔10%供電備用容量。圖/取自經濟部
經濟部18日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未來離岸風電業者須承擔10%供電備用容量。圖/取自經濟部

經濟部昨日(18日)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過去再生能源售電業者的供電備用容量並未固定,修法後將改為定額備用容量,其中太陽光電業者須承擔3.3%、離岸風電10%。換言之,售電業者向台積電等半導體業、電子業供電,就要承擔備用容量的義務。目前適用的案場主要是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1期、3-2期及大型太陽光電業者。

經濟部表示,台電公司原本是唯一可賣電給用戶的電業,負擔全部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自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亦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現行規定計算複雜,且算出的各年度義務數額不固定,不利各電業評估未來成本,因此經濟部提出修正義務數額的計算公式。
修正後的再生能源備用供電容量比例,太陽光電是3.3%,陸域風力是6.7%,離岸風力是10%,小水力是10%,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是15%。生質能和地熱能發電設備,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是10%;在這之後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增至15%。

經濟部並指出,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其備用供電必須是「可調度的資源」,如火力機組、儲能系統及需量反應。除了可自設供電容量外,也可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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