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知多少】涉「殺人」或「致人於死」 50種罪名可判死刑

目前我國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約有50種,大多涉及「殺人」或因其他行為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圖為最高法院司法意象牆。示意圖,由ChatGPT生成
目前我國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約有50種,大多涉及「殺人」或因其他行為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圖為最高法院司法意象牆。示意圖,由ChatGPT生成

今天(20日)下午憲法法庭將宣布死刑釋憲案的判決。死刑是我國現行法律刑罰類型當中「主刑」的一種,而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約有50種,大多涉及「殺人」或因其他行為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此外涉及軍事、戰爭及毒品相關犯罪,也仍保留某些「即使未致人於死,但仍可判處死刑」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我國現行法律刑罰的「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5種。

目前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約有50種,散見於《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包括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擄人勒贖罪等,以及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等也可判處死刑。

2016年以來,我國已經沒有「唯一死刑」(或稱「絕對死刑」),而都是「選科死刑」。也就是被告即使犯了極嚴重的罪,法律仍給法官在個案中權衡是否判處死刑的空間。

舉例來說,《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對於犯下殺人罪的被告,有權決定是否判處死刑或其他刑罰。至於「唯一死刑」,法官對於確定有罪的被告,只能判處死刑。

我國《憲法》中並未規定是否應該保留死刑,僅在第107條第3款規定,刑事法律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換言之,立法院可以隨時制定、修正、廢止死刑的規定。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