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周五(20日)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其中,舊《刑法》第348條中的「唯一死刑」規定違憲,故該等原因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最高檢傍晚發聲明表示,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即因該條文被判死刑的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會由最高檢為2人提起非常上訴。
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2000年4月27日,黃、陳遭判死確定,尚未執行,現仍羈押於看守所,也是目前38名死刑犯中關最久仍未執行死刑的死囚,他們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最高檢將為2人提起上訴。
本次判決指出,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唯一死刑」部分,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意旨,雖已非現行法律,但這是2名聲請人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因此仍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同時,全體聲請人均得援引本判決意旨,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若聲請非常上訴成功,死囚的羈押次數及時期應重新計算。
最高檢察署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整理本次憲法法庭判決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5點,其中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這部分是指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
另外,最高檢新聞稿提到,因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須逐案閱覽卷證資料,才能判斷個案是否符合判決意旨,來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將待收受各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判決意旨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