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名家】論廢死:誰能判定生死?

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希望判決死刑違憲,憲法法庭20日宣示判決,圖中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圖/中央社
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希望判決死刑違憲,憲法法庭20日宣示判決,圖中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圖/中央社

高永光/政大兼任教授、考試院前副院長

廢除死刑,是民進黨在1986年建黨時,黨綱所揭示要追求的價值。廢除死刑所標榜的是對於「生命權」的維護,對於有理想的人而言,廢死很容易讓人有「人權至上」的光環。民進黨很擅長用一些聽起來「至高無上」的理想價值博得選票。

但廢除死刑在台灣現實社會中,卻一直遭遇多數人的反對。因為失去生命的受害人親屬的悲痛,每每引人側目及同情的共鳴;以及社會普遍對於「殺人償命」的認知,才是公道及正義的彰顯,使得台灣社會反對廢除死刑的聲浪一直相當高,反廢死的人在民調中都居於絕對多數,達到8成以上。

本來如果要廢死,可以逕自修改刑法等相關法律,民進黨在蔡英文執政時,立法院席次過半數,絕對有能力可以廢死,但為什麼不做呢?當然是怕引發反廢死的人的憤怒,失去選票,輸掉選舉。

死刑議題    民進黨主觀價值凌駕主流民意

但民進黨不敢在修正法律的層次廢死,卻又必須對自己的黨綱所追求的價值觀給予正當性(legitimacy),民進黨最擅長的做法,就是把解決問題的層次拉高,不管付出的社會成本有多昂貴,只管凸顯他們追求的價值的高度,以便迷惑支持者來獲得選票。以廢死為例,就是透過37名尚未執行的死刑犯,聯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現在的釋憲必須透過「憲法法庭」,邀請贊成與反對方學者專家代表進行言詞辯論,才會做出釋憲判決,不僅耗時甚久,加上司法資源的使用,社會各方爭論所需成本,可以說代價甚高。

這次廢死釋憲付出高昂成本,得到什麼結果呢?從正面來看,憲法判決認定目前死刑規範合憲,等於駁回了主張廢死者要求大法官把判死定為「違憲」。但限縮被判死刑的範圍,需屬「最嚴重的犯罪類型」;同時必須要有嚴𧫴程序,即判死的法官要是「一致性」,有任何一位法官持異議即不得判死,而最高法院法庭必須有律師出庭為死刑犯辯護(被稱為「強制辯護」)。

「最嚴重的犯罪類型」條文本身仍有爭議,但可以修正刑法得到明確範圍;至於「強制辯護」過去在實務上罕見,但有過案例,此次廢死釋憲判決明定,將來正式修法,對於死刑的判決可謂「慎之又慎」,可避免冤、錯案的發生。所以,大法官這次的釋憲判決仍有其正面的意義。

但是,從負面上來看,民進黨把單純的法律可以解決的問題,無限上綱到「釋憲」層次,有沒有道理?從人權維護上來看,任何與生命權或生存權有關的超高的社會價值觀,透過少數大法官及專家學者代表言詞辯論,就能去決定嗎?法律規範是對現實生活的拘束,當然是由立法機關代表多數決的「國會」來決定。所謂「違憲」一般是指法律命令違反憲法規定所做的必需的解釋,至於憲法所規範的價值,例如幸福權、平等權、生命權、財產權等是否可以逕由「釋憲」加以判定,而改變其內容或定義?這是這次廢死的釋憲引起社會關注的最主要原因。因為民進黨主張廢死,大家在憲法判決出爐之前,估量做出廢死釋憲判決可能性很高,社會才會如此焦慮。

廢死釋憲    戕害民主真諦

再回到生命權或生存權的價值誰來決定的本質問題。人類何以會進入有組織的國家社會,依自然法學派的論述,在沒有國家社會法律之前,乃是「自然社會」,在自然社會中人們為了生存擁有天賦的為自己而戰的權利,因此「人人為戰,人人為敵」,這樣的自然社會是個恐怖社會。因此,要進入國家就是把這種可以侵害他人,維持自己生存的權利「放棄」給國家,國家訂定法律規範,所以自然法學派祖師爺之一的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才會為人類留下一句名言:「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也就是遵守法律才能自由!

因此,某種程度法律代表多數人的意志(這應該是法國大哲學家盧梭意謂的「眾意志」);所以,可以在法律層次解決的問題,依據的就是多數人的意見,否則民主的原則:多數決,還有什麼意義?主張廢死的人,反對不要廢除死刑的多數人意志,其實是相當「反民主」的;民進黨基本上同意把廢死釋憲送入憲法法庭,有沒有傷害他自認一直在維護的民主真諦呢?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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