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前些日子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對判決死刑是否違憲,做出「不違憲」判決。但關鍵是對於判決死刑設下8道嚴格關卡,對於法院要判死真是困難重重。因此,外界認為民進黨的司法院已經「實質廢死」。不過,更重要問題是這37個死刑犯若申請重新審判,看看是否合於被判死的嚴格條件,有沒有可能不被羈押,而在街道上趴趴走?
法務部長不敢保證37名死刑犯不會被放出來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10月7日在立法院質詢,這37名死刑犯假若被撤銷死刑判決,然後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萬一沒有被聲請羈押,死囚就有被放出來的風險,法務部長鄭銘謙直言:「我不敢保證說沒有(被放出來的風險)。」對此,各界聽到都嚇呆了。原先大家就質疑那些死刑犯,若被免判死後,可能自由地在街頭走動,就出現在你我身邊,真的會成為真實的情景,而不是被誇大或瞎擔心。這才發覺被民進黨列入「黨綱」的「廢死」,在大法官做出「實質廢死」的判決後,竟然是這種嚴重後果。
9月20日憲法法庭的憲判字8號解釋,認為死刑並未違憲,明定限縮適用的類型與範圍;除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第三審需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且需經各級法院法官一致決,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也不得執行死刑。
此次釋憲給了死刑犯翻案機會,目前已被科處死刑的死囚皆有機會透過非常上訴逃死。 特別是37名死囚中包含「中山之狼」「性侵、殺害」被害女子、殺害母親、婆婆及丈夫的女死囚、犯下男童陸正綁架撕票案、分屍女保險員案的死刑犯;上述這些慘案,除了引發社會關注外,人民情感上亦難以接受他們免判死。
所以這種「部分合憲」的解釋,然後限縮適用範圍,等同無法執行死刑,與「實質廢死」無異。尤其,各審級要判死刑須「一致決」,確實過於嚴苛;「一致決」在議事原理上恐會造成「少數獨裁」,亦即一票便否決所有法官的意見,合理嗎?
又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在法令上也尚未完備,例如精神障礙應經鑑定,但鑑定標準及醫學倫理如何規範,才能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衛福部辦理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作業,112年只剩7名通過,顯見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不足;如此缺漏如何嚴密正當法律程序?
死刑犯跑來跑去不會嚇壞民眾?
難怪中華人權協會在死刑釋憲前公布一項調查,仍有8成以上民眾反對廢除死刑;「維持死刑並沒有違反國際潮流」選項,也獲得80.9%的支持。至於「廢除死刑應該由公民投票或立法院制訂法律來決定」,同意為72.4%;當前的大法官可以完全不考慮民意嗎?現在法務部長又說「不敢保證」那些死刑犯者,不會出現在你我左右,是要嚇人嗎?
我國《刑法》歷經多次修正,目前仍保留「死刑」的《刑法》罪名,包括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盜、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早已大幅限縮重大罪型,大法官此次釋憲又要再次限縮範圍與認定程序,未來立法院根本被剝奪了規範判死要件的立法權,如何保障普通民眾的生命安全?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未完全廢死,只是要求窮極最高救濟程序才實施;主張廢死者聲稱是要呼應國際公約,但憲法法庭實則擴大解釋,似已超越國際公約。
大法官 「實質廢死」已成定局,為保障一般老百姓的生命權,亡羊補牢尤須思考的是,該以如何刑罰來代替死刑?包含「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替代死刑」,死刑犯才不至於在街頭趴趴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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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專論】死刑犯有可能趴趴走 怎麼辦?
國民黨立委游顥(右起)、吳宗憲、黃建賓、林沛祥9月2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憲法法庭為死刑設下多項限制,如同為死刑犯設下保護傘。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