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 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立法院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以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但卻被猶如代表總統的大法官所否決,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然而,法院審判權具須於人民或檢察官起訴後,始有「必須」行使職權的「被動性」,但大法官說「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亦即立法院「被動」到也可不聽總統的國情報告,這算是哪門子的「權力」呢?
憲法法庭違憲侵犯立法權
憲法法庭的判決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因「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及「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故「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既然如此,大法官又認為進行國情報告的所有情形,「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者」,則屬多餘且違憲逾越職權的立法指導。
因為,賴總統可因不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而不行使國情報告的「主動權」,此已表示該法律條文係立法院與總統「協商不成」的結果。然而,以後的總統未必不同意該法律條文,故該等條文不應是大法官判決的標的,但大法官卻以判決指示了立法內容,可見自甘成為賴清德的「圍事小弟」。
其實,依據憲法法庭判決的旨意,立法院邀請總統前來國情報告的事項,並不需要由法律定之。因此,立法院大可另訂《總統國情報告辦法》,隨即邀請總統前來進行國情報告。
再者,大法官的判決又認為,立法院指定國情報告內容、方式和程序乃「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意謂總統的憲法職權不應受到立法院的監督。然而,每位總統對於謹守憲法職權分際的程度並不同,在總統獨掌行政院長的任免權後,依一般社會通常的認知,總統乃實質上的最高行政首長。因此,大法官理應認定總統實質上為「廣義的行政院長」才是。
總統應認定為「廣義的行政院長」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刑事判決有謂「總統對於行政院重大政策或各部會之行政行為,一旦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之決定,均與其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實質影響力所及,自屬其職務上得為之行為」,也說明了可將總統認定為「廣義的行政院長」。基此,總統國情報告採取類似立法院總質詢的方式,應尚難謂與憲法有所牴觸。
事實上,「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係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而該條全係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及權力行使方式。至於有關總統的產生及其權力行使方式,則規定於第2條,且此條還賦予立法院擁有發動罷免和彈劾總統的權力。
是故,大法官尤伯祥曾謂「總統的施政是對人民負責,不是向立法院負責」,顯然不了解憲政民主的原理。立法院擁有罷免和彈劾總統的「發動權」,正係因其代表人民,且儘管最終決定權在公民投票和大法官判決,但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力,憲政原理上應可視為行使該兩項「發動權」的一環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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