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位講師去唸博士班,結果拿到學位後2年出版自己博士論文,結果被當年的指導教授以「侵權」理由提告索貼4千多萬元(人民幣,單位下同),稱這位講師論文的核心內容來自自己的課題研究成果,未徵得同意擅自出版,結果一審判決,這位指導教授被認定不是論文的共同作者,而且講師部分章節被指侵權,一審被判賠22萬。
《澎湃新聞》報導,被告的內蒙古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張術丹,原本是內蒙古財經大學講師,2012年她考取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企管專業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授是該校商學院教授肖海林。張術丹取得博士、畢業2年後,單獨署名出版了博士論文,結果肖海林得知後對張術丹提告,稱張的論文核心內容來自自己的課題研究成果。
肖海林表示,「我這十多年來的研究成果都歸零了,變成是對她的剽竊」,他提告、索賠4814萬元,除了提告張術丹,還包括內蒙古財經大學和經濟科學出版社。
肖海林稱,2012年,自己以「變軌型高技術企業創業」申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次年獲批。此後幾年,他連續以「綠色變軌技術創新」申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2017年獲批,張術丹在唸博士班期間,參與自己主持的課題研究,他還指,自己曾以電郵向張術丹等研究生傳了《博士研究生行為規範》,約定「因導師投入了巨大精力、發揮了關鍵作用,研究生學位論文屬於師生共享成果,導師和研究生都不能獨自出版發表」,當時張也回覆同意。
不過對於當年的約定,張術丹則回應《澎湃新聞》,指是肖海林「違規跟學生簽定一些霸王條款」。
2023年6月,北京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肖海林並非論文合作作者,但論文前3章使用其課題申請書的「獨創性表達」, 且未新增任何標註,侵害了肖海林著作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複製權和發行權,構成侵權,判張術丹向肖海林書面道歉、賠償22萬元。雙方上訴後,2024年6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一審的事實認定雖存在部分瑕疵,但判決結論正確,維持原判。
11月下旬,肖海林稱,二審判決後,張術丹已支付賠償費用,但未書面道歉,他正準備申請再審。
智財權律師劉凱認為,學位論文著作權一般情況下歸撰寫學生所有,但如果導師進行實質性創作的,可以遵從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兼顧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學生、導師、學校等主體約定論文的著作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