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南韓總統尹錫悅是檢察總長出身,竟為壓制政治異己而實施戒嚴,演出了一場意在抓捕國會議員而包圍國會的政治鬧劇。此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民進黨於網路社群媒體發文暗示理應「起而效尤」,發言人吳崢也坦承「有部分人認為戒嚴是選項」。因此,為了防範民進黨政權的「有為者亦若是」之心,國人和軍方領導幹部首應了解,得以實施戒嚴的法定條件。
日前南韓國會質詢及調查當時的戒嚴司令卜安洙,才得知他雖被任命為戒嚴司令,但事前並不知尹錫悅的戒嚴計畫,也不知把軍隊派去包圍國會。而戒嚴時的國防部長已被解職及接受調查中,代理部長的原次長金善鎬在國會接受質詢時,則表示若再接到總統的戒嚴令也絕不接受。
已發生戰爭是總統得宣布戒嚴的前提
南韓戒嚴給台灣一個重大啟示,那就是軍人可能在對憲法和法律「沒概念」的情形下,就受命實施了由軍人管治社會的戒嚴。而國人也可能如柯文哲妻子陳佩琪日前在臉書上表示,柯文哲「到底違背了中央或地方哪條法令?哪條法令說北市府無權給容積率?」,誤以為法令沒有規定不可以,就認為總統可以任何理由發布戒嚴令。
我國憲法第39條明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而總統宣布戒嚴所依之法則是《戒嚴法》。固然《戒嚴法》第1條只規定得實施戒嚴的情形為「戰爭或叛亂發生」,但第2條規定實施戒嚴的地域分為「警戒地域」和「接戰地域」兩種,前者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後者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由此可知,總統唯有因「已發生戰爭」時,才得實施軍事管治的戒嚴。
我國於民國36年底開始實施憲政時,因已爆發國共內戰而進入了「動員戡亂時期」,不得已採行了「戡亂與行憲並行」的原則。其後隨著國民政府的戰情不斷惡化,台灣地區在民國38年5月20日開始實施戒嚴,直到民國76年中解除了戒嚴時,政府尚未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擔憂立委和軍方未必了解戒嚴的法定要件
簡言之,存在「戰爭」狀態是得以實施戒嚴的前提。即使軍方遇《戒嚴法》第3條「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可宣告「臨時戒嚴」,但依法仍須迅速提交立法院追認。
「追認」是因緊急狀況先實施了戒嚴,再提交立法院決定是否同意。而憲法第39條明定「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以及《戒嚴法》第12條規定「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皆規定立法院可主動解嚴。即使宣布戒嚴是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仍可依憲法召開臨時會議決解嚴。
總之,現行《戒嚴法》的規定尚稱完備而無修正之必要。令人擔憂的問題是,軍人和立委是否了解,總統只能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後,才得實施戒嚴此一「戰時」的憲政制度?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