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最重關10年。
這次修法有幾項重點,包括:規範國營事業在經營運動團隊時應注意男女組成的性別平權;將政府輔導與補助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法制化;最重要的是重罰打假球的刑責與罰金,把範圍擴大到運彩沒有開盤的賽事。
此次修法參考《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罪,更要加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因為目前法律只針對運彩有開盤的賽事進行非法影響,才會加重處罰,為了避免許多運彩未開盤賽事被不法份子鑽漏洞,並宣誓我們防治假球的決心,我們認為,應擴大加重處罰非法影響運動賽事公平的賽事範圍。
立法院教文會召委柯志恩在院會表示,她想先向運代表中華職棒球員工會、職籃工會、女足工會的周思齊、陳傑憲、曾文鼎、陳雅君等人說一聲,謝謝他們的付出與努力,「我們做到了。」
柯志恩表示,台灣的運動產業防賭,一路走來非常艱辛,從過去到現在,「假球防制」都是維護運動產業健全的核心工作。雖然上會期沒辦法一次通過條文審查,但這會期仍持續推動,與體育署、法務部多次溝通,終於在昨日凝聚共識、完成協商,讓健全運動產業環境、強化防賭機制,得以往前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