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泰順博士/中美文經協會理事暨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立法院藍白聯手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將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修正不得低於10人;至於違憲宣告,也必須有9人以上支持才能成立。換言之,大法官評議的法定人數與作成違憲宣告的人數,均不得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修正案三讀通過後,行政院與執政黨立院黨團立刻表達反對與遺憾。
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按照新憲法訴訟法,再加上日前國會未同意任何大法官的人選,已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在野黨此舉等同廢掉司法院的重大功能。民進黨李坤城立委則表示:修法提高釋憲門檻,根本在扼殺人民的釋憲權、跟人民對幹,摧毀台灣民主。曾為大學教授的民進黨立委范雲也說:藍白因為輸不起,把政黨利益置於在國家人民的利益之上,強推憲法訴訟法修法,摧毀台灣民主。
提高釋憲門檻是否真如民進黨所言,可能摧毀台灣民主?答案或許正好相反。
憲法乃為保護少數而存在
民主政治強調的是多數原則,亦即領導人的產生與政策的決定,均以多數意見為依歸。但如此一來,少數意見或少數族群便處於不利的狀態。為了保護少數的意見與利益,美國獨立時便首創成文憲法,白紙黑字列出國會多數所能議決的政策事項,並將人民的基本權利詳列其中,禁止政府立法侵害。然而,憲法既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其內容自須與時俱進,若為了保障少數限制憲法修正,則憲法反會成為阻礙社會進步的因素;反之,憲法修正若過於寬鬆,如只要過半數民意支持便可改變,則原先保護少數的目的也將會落空。
為了在此兩端取得平衡,多數成文憲法國家均要求,憲法的修正必須符合「超級多數」的原則。如美國憲法規定,參眾兩院必須同時有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修憲決議,然後再經四分之三的州同意才算成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也規定: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與各國憲法修正的程序比較,台灣與美國同樣被列為最難修憲的一級。
修憲不易以釋憲配合社經變遷
修憲程序繁雜自然難以回應不斷變化的社經狀況,於是乃有憲法法庭(美國為聯邦最高法院)釋憲功能的發展,冀圖透過憲法解釋,在不動憲法條文的前提下,讓憲法得以與時俱進。但這也同樣出現少數保護的類似困境,若給予法庭寬闊的授權,則難保代表多數的總統與國會的多數黨,不會在法官任命上選擇偏向多數族群的人選,造成憲法對少數的保護形同具文。在此顧慮下,各國均透過體制設計,致力讓憲法法庭能維持的中立與客觀。
如美國法官採終生制確保其不受利誘與民意左右,且受理案件均屬訴訟案以避免法官不當介入政策爭議,法官人數與薪俸則由國會決定,讓國會得以保留制衡法院濫權的權力。其他採任期制的國家,則傾向透過評議召開及通過的門檻,力求法庭的釋憲內容能更慎重且廣納意見。如德國憲法法庭在某些案件的評議上,便採取類似我國的三分之二門檻。
全體三分之二的門檻是否過高?
民進黨立委批評,藍白兩黨提高釋憲門檻,等同扼殺人民的釋憲權,可能摧毀台灣民主。但事實上,過半數通過,如前所述,可能不利於少數保護的憲政精神;而在特定條件下,所謂的「超級多數」門檻,也並非難以跨越。例如,中華民國修憲程序號稱世界一級難,但在過去三十年依然完成了七次修憲,算是頻繁修憲的國家。同等級的美國,在過去兩百餘年也通過了27條的修正案。
比較政治研究的權威學者李伯特(Arend Lijphart)在比較各國修憲門檻時便指出,有些國家儘管法條上規定須三分之二的超級多數才得以通過,但由於選舉制度與社會民情,實際運作上卻只要過半數支持便得以通過修憲,如印度便是顯例。今天檢討三分之二的評議門檻是否過高,當然也應將台灣特殊的政治生態納入考量。
台灣社會上存在長期的族群與國家認同對立,無論是選舉期間或平時,任何議題都常被炒作成互貼標籤的指控,甚至連身為全民領袖的總統也常捲入其中。因此,他國視為平常的議題,在台灣卻每每被挑撥成「賣台」、「舔共」或「數典忘祖」、「歷史失憶」的證據,使得理性論辯難以進行。在高度對立的緊繃下,民意常被迫選邊,使得過半數的釋憲門檻,並不足以提供少數族群安全的保障。故而,超級多數的門檻,台灣的政治生態下似乎有存在的必要。
再者,美國由於法官採終生制,各大法官任職年齡與身體狀況皆不相同,這使得退職時間出現不小差異。美國總統在執政的四至八年間,若有機會提名三分之一人數的大法官已相當罕見。故而,單一政黨或執政者,想在任期內形塑觀念相近的最高法院並不容易,歷任執政者因此無人敢誇口法院的配合度。台灣則不同,以這次憲法法庭的人事案為例,賴清德總統一口氣便提名了七位大法官人選,達全體大法官的近半數。故而,評議門檻若不提高,行政權操控司法權的可能性,在台灣具有很大的可能。因此之故,主張降低評議門檻,或許才是台灣民主的戕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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