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就是要兩國論嗎?民進黨違憲剝奪陸配參政權

具有陸配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出席記者會呼籲守護陸配參政權。圖/中央社
具有陸配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出席記者會呼籲守護陸配參政權。圖/中央社

柳金財/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兼澄正書院主任

據近來內政部指出,目前在台灣有五名里長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相關區公所已接到內政部函文,將依我國國籍法或戶籍法規定辦理,若五名里長未能完成放棄大陸國籍恐將面臨解職處分。其中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因具有陸配身分,遭內政部指控違反國籍法,在2023年12月被解除議員公職資格。此引發台灣社會渲染大波,此舉被外界質疑是走向新兩國論及法理台獨;但民進黨政府卻認為無關兩國論,而是自證兩岸互不隸屬。

我國政府歷經國民黨及民進黨輪流執政,逐步調整陸配政策、法令與措施,陸配取得居留及定居資格也由早期之「數額制」,調整為「年限制」,俾助陸配得以及早獲全民健康保險,取得身分證之年限縮短為現今六年。儘管對比一般境外配偶取得身份證僅須四年,確實對陸配採取區隔化及差異性做法。

長期以來,國民黨對陸配取得參政權年限縮短持較為友善立場,民進黨則較傾向保守及抵制立場。這與現實政治中,陸配政黨傾向及投票取向,恐較為傾向國民黨有關。但就陸配及境外配偶參選公職人員來說,依據國籍法規範一般境外配偶必須放棄雙重國籍;陸配一旦參政當選是否涉及放棄大陸國籍,則引發高度議論。

首先,通論以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凸顯維持現狀、一國兩區精神;兩岸處於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狀態,不應以國籍法來處理陸配參政權問題,從而要求其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據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界定兩岸分別為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屬於一國兩區,大陸非別國或他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位階,任何法律及命令牴觸憲法無效。

既然實務上,中華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無要求陸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理論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陸配取得公職並無要求其放棄國籍,此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理論上,大陸民眾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非依據國籍法,而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根據憲法及關係條例,兩岸定位在一國關係非兩國關係。

檢視2023年2月ㄧ件涉及陸男國賠案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判決中認為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 該院經函詢大陸委員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顯然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是依據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其次,民進黨政府認為戶籍與國籍乃不同概念,批判國民黨等反對黨刻意將此二概念混淆、置換,無助理解爭議。原籍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非普通法,對大陸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及國籍後,因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故無所謂放棄其國籍之要求。

再者,民進黨政府以為兩岸人民條例係特別法,條例未規定之事項,仍應適用台灣其他法令。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台灣規範國民參政之法令甚多,原籍大陸者取得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此確實考量其對於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十年後始可登記參選。而從國籍法規定歸化者自歸化日起未滿十年,亦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等部分重要公職,此等重要職務行使涉及重要決策決定,須對國家整體利益、民眾福祉、社經背景及人文風俗等有相當瞭解。

陸配參政取得公職身份是否放棄國籍爭論,正因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中華民國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與護照,長期以來中華民國政府並非以國籍法,而是以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予以規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明確提出,陸配一旦取得公職須放其原國籍。且陸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身份證,既非依據國籍法;而在放棄原國籍反而要依據國籍法,豈不矛盾乎!

最後,民進黨政府認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此外國國籍並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進黨政府認為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公職人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然其最大問題則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律,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別國或他國,其國籍自然不是法律上存在。

民進黨政府認為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此做法,要求陸配取得公職人員後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異是承認大陸地區為主權國家,悖離憲法預設國家統一立場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旨趣,此恐有構成違憲之虞。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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