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對《憲法訴訟法》提起的覆議案遭藍白封殺,下一步該怎麼走?按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長就只有「接受決議」一途可走;至於行政院是否能申請憲法法庭對《憲法訴訟法》暫時處分或釋憲?由於大法官就是《憲法訴訟法》的釋憲客體,因此必須迴避審理。
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本質上是完善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因為現行條文沒有訂定憲法法庭要做出違憲判決時,大法官的最低出庭人數及表決人數,造成只有少數大法官也能夠做出違憲判決的亂象;修正案正是明確規定大法官最少須10人「出庭」、最少須9人「表決」,才能做出違憲判決。
至於行政院認為《憲法訴訟法》窒礙難行的理由是,大法官全部應該有15人,目前大法官人數僅8人,不足法定開庭人數,行政院認為一旦《憲法訴訟法》公布施行後就立即面臨癱瘓的危機。
但這並不構成《憲法訴訟法》窒礙難行的理由,這問題只需總統在2個月內重新提名大法官人選並獲立法院同意,就可迎刃而解。
回到此次覆議案,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必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做成決議;立委重新審議之後,全體立委之中,若有過半數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則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則按照今天的表決結果,62票反對覆議案,51票同意覆議案,覆議失敗,行政院長只有「接受原決議」一途。
至於民進黨團表示「暫時處分、釋憲的文件都已充分準備,會即刻送出」、「所有憲法救濟程序都會準備好」。暫時處分、釋憲,是《憲訴法》覆議失敗後的憲政救濟手段嗎?
由於《憲法訴訟法》就是涉及大法官本身的權能,大法官就是《憲法訴訟法》的釋憲客體,則大法官不應該、也不能決定要不要暫停施行《憲法訴訟法》,而必須迴避。
另外有政務委員建議援引所謂「預防性權利救濟」概念,在法律生效之前,就要申請憲法法庭裁判。換句話說,也就是利用舊法和新法之間的「空窗期」,用舊法去要求新法不得施行。但是我國目前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必須等到法律「生效」後,才能夠請求憲法審查;而《憲法訴訟法》根本還未公布、未「生效」,因此並非法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