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憲法訴訟法》覆議失敗,賴政府心繫於以「預防性權利救濟」為由聲請釋憲,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吳宗憲今天(15日)遂排定司法院、法務部專題報告「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不過從司法院、法務部書面報告看來,司法院表示「不便表達意見」、法務部表示「尊重司法院所做解釋」。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於權利受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因此,權利救濟原則上以權利已然受到侵害為前提,但在有特別權利保護必要的情況下,於權利尚未發生損害,但將來極有可能發生時,例外給予救濟,是所稱「預防性權利救濟制度」或「預防性訴訟」,旨在針對將來可能發生之權利侵害,透過本案訴訟,使法院及早介入,事前予以防止,避免難以回復之實害發生。
司法院表示,依個案情形,提起本案訴訟仍緩不濟急時,亦有停止執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用以填補本案訴訟裁判做成前的時間空隙,可 認屬「廣義之預防性權利救濟制度」。
不過司法院結論指出,有關預防性權利救濟於《憲法訴訟程序》的適用與實務運作,屬審判事項,應由憲法法庭依具體個案審認決定;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為維護大法官獨立審判,不便對具體個案表示意見。」
至於法務部書面報告則僅針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表示非法務部主管的法規,尊重司法院基於法規主管機關職權所做解釋,以及法官於個案裁判時本於審判獨立所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