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遭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不過,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由於林姿妙一審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有期徒刑,因此其宜蘭縣長職務須停職,由副縣長代理;林姿妙對此不滿,委由律師團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結束前,應停止執行停職處分,意在保留縣長職權。
林姿妙及其縣府官員因涉嫌貪汙與洗錢等罪名遭檢方起訴。宜蘭地方法院於去年12月31日判決林姿妙因涉犯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特殊洗錢罪,分別判有期徒刑7年、2年6月及3年6月,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林姿妙在與律師商討後,律師團10日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並於13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交行政訴訟。申請書中指出,《地制法》於民國88年立法時,《貪汙治罪條例》僅包含第4到第6條的罪行,而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則是在民國98年才新增的修法內容。
申請書中強調,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為5年以下,顯然低於圖利罪的法定刑期(5年以上)。依據法律原則,既然法定刑期較重的圖利罪必須經過二審判決才能停職,那麼法定刑期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當不應有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申請書中表示,停職的法律依據顯然存在錯誤,合法性存疑,如果該處分繼續執行,將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損害,因此需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結束之前暫停執行,以保障申請人的權利,讓林姿妙可以繼續擔任宜蘭縣長,實現她的政治承諾。
對此,曾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臉書上提及林姿妙的案件時指出,依照我國法律,「圖利罪」二審判決確定後才會停職,而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期卻比圖利罪輕,因此一審有罪就停職的決定顯然是立法上的疏忽。吳宗憲認為,當年修訂《貪汙治罪條例》時,對於新增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相應修改《地制法》第78條的停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