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4日傍晚召開臨時院會,行政院長卓榮泰僅花15分鐘就通過《選罷法》覆議案,是他上任8個月以來第3次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窒礙難行」。民國37年行憲至今77年,32任行政院長提16次覆議,卓榮泰上任才8個月就占了3次,成了最常動用覆議權的行政院長。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做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過去行政院16次覆議案,有1次行政院撤回覆議案;1次立法院未能及時審查覆議案,等同覆議成功;2次因時局動盪未有覆議結果;5次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決議,即政院覆議失敗;6次立法院決議不予維持原決議,即政院覆議成功。至於卓榮泰提的《立院職權行使法》、《憲訴法》覆議案都遭立法院否決;此次《選罷法》正移送立法院處理中。
16次覆議案內容如下:
1,民國37年《省政府組織法》修正案,因國民政府遷台成為懸案。
2,民國37年《臨時財產稅條例》,因國民政府遷台成為懸案。
3,民國43年《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全案修正條文,原決議不予維持,覆議成功。
4,民國79年《勞動基準法》第84條修正案,原決議不予維持,覆議成功。
5,民國82年《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修正案,增列賦予立法院調查權,因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認為「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行政院撤回覆議案。
6,民國85年廢核四,原決議不予維持,覆議成功。
7,民國86年《漢翔航空工業服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覆議案未經立法院議決,原決議失效。
8,民國91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16-1條修正案,原決議不予維持,覆議成功。
9,民國92年《公民投票法》,維持原決議,覆議失敗。
10,民國93年《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維持原決議,覆議失敗。
11,民國96年《農會法》46條之1、《漁會法》49條之1,維持原決議,覆議失敗。
12,民國102年《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原決議不予維持,覆議成功。
13,民國103年《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原決議不予維持,覆議成功。
14,民國113年《立院職權行使法》,維持原決議,覆議失敗。
15,民國114年《憲訴法》,維持原決議,覆議失敗。
16,民國114年《選罷法》,移送立法院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