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專欄】美政府資金流入 公權力豈可無視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美國川普政府捲土重來再度掌權,由川普總統親自任命政府效率部部長馬斯克,踢爆美國國際開發總署透過鉅商索羅斯所創設「開放社會基金會」(OSF:Open Society Foundations),對臺灣特定社會團體與組織提供資金。

前述曾獲得資助清單被揭露至今,僅有臺灣事實查核中心(TFC:Taiwan FactCheck Center)對外公開說明,曾接受過索羅斯所設「開放社會機構基金會」(FOSI:Foundation Open Society Institute;開放社會基金會前身)及「開放社會基金會」捐款;其餘社會運動團體基本上都是擺出毫不理會嘴臉,亦未積極回應社會質疑。

在此必須提醒,儘管確實曾有政治評論者認為應該依據《反滲透法》查處此等外國政府資金經過包裝,對我國社會運動團體捐款資助行為;但若是就法論法,依據《反滲透法》第2條:「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其實就可看出當年《反滲透法》確實具有其指向性,來自美國國際開發總署經過開放社會基金會轉手,提供特定社會團體與組織之資金,確實不能運用《反滲透法》進行查處。

不過儘管美國政府提供資金流入臺灣社運團體與組織,不能依據《反滲透法》加以查處,就能讓公權力機關無視此事毫不過問。吾人必須理解到,天下沒有白吃午餐這種事,美國政府也不是胡亂撒錢之冤大頭(sugar daddy),砸下銀兩給特定對象,到底此等資金流入後,又要與何種行為產生對價關係,有無可能產生後續違法行為,舉例來說像是《遊說法》或是《政治獻金法》,確實是值得檢討。而且恐怕至少有好幾種公權力機關必須有所作為,絕對不可裝聾作啞視而不見。

這些機關首先就要包括主管國際情報或是國內治安之情報機關,當然有些情報機關亦具有執法權限,不論源自任何外國政府,透過其他機構轉手掩護,然後交付國內社會團體或個人相當數額資金,此等金錢流程若是缺乏合情合理並且合法之對價關係,都有可能成為影響政府政策與國家安全重要誘因。

誠然綠營執政全面倒向華盛頓,對於任何美國政府所作所為,通常都是睜隻眼閉隻眼,甚至還有屈意奉承大開後門情形;但若其有可能觸法,辦與不辦絕對是政治選擇,而非單純司法作為。但若要決定辦或不辦,其前提是在於能夠充分掌握完整資訊與情報。所以面對美國資金流入臺灣社運團體與組織被爆料到如此程度,假若情報機關與治安單位任由美國資金大搖大擺如入無人之境,然後又不主動掌握完整資訊,絕對會動搖國人對國家安全體系應有信心與支持。

其次就要提到稅務機關與主管國際資金流通之金融監管單位,只要任何社會團體與機構,存在任何金錢收支流通過程,稅務機關都有義務加以完整掌握;社會團體與教育機構整個收支營運必須財務透明,因此製作年度財務報表向成員公布收支狀況,並向主管機關提報接受監管,這是必要過程。為何要提到稅務機關,此因美國政府在查報相關資金與預算遭致浮濫支用過程中,發現多項中飽私囊與流向私人帳戶不明過程;中華民國稅務機關對此等資金流向進行稽查,其實是要確認獲得資金之社會運動團體與組織,是否有可能成為特定個人斂財工具,確實是具有嚴肅意義,絕對不可等閒視之。

而主管國際資金流通之金融監管單位,更是保衛國家財政安全與金融秩序第一道防線,對於異常資金匯入應當會觸發警報,並且通知主管金融犯罪與洗錢活動之治安機關加以清查,此項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如今整個事件如此明白浮現檯面,相關單位自然有義務要對社會大眾有所交代。

其實公權力機關必須重視此事,由其他國家政府單位經過轉手流入資金至特定社會運動團體與組織,其實更是曝露出此等社會運動團體缺乏草根性,無法自臺灣社會獲得充分本土財政支持,所以才要乞靈於外國政府提供資金支持其活動,這真是將此等社會運動自稱本土性質打到臉腫難堪地步。綠營執政對此等社會運動團體或組織積極包庇與培植,更是臺灣鄉親親眼所見現實狀況;但卻由此更加證明綠營政權受到境外勢力支持,其本土草根性確實是要打上極大問號!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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