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針對《選罷法》提出覆議案,日前遭立法院否決,總統賴清德今天(18日)依法公布修正條文。
國民黨、民眾黨去年12月20日以人數優勢,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包括《選罷法》增訂第98條之2條文;並修正 第76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3條條文。
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若冒用他人個資連署,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1月24日立法院將修法條文送至行政院,行政院長卓榮泰當天緊急加開臨時行政院會,通過覆議案,並於春節過後的第一個上班日。
由於行政院提覆議反制,立法院11日表決,國民黨、民眾黨再度挾人數優勢否決覆議案;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在收到立法院覆議案咨文後,須在10天內完成公布。據了解,立法院是12日將法案送出,因此總統賴清德今天公布《選罷法》修正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