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別把性別保障變成「性別配額制」

魏麓宸/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助理研究員

內政部2月13日部務會報安排民政司做「保障婦女參政權制度興革報告」案。民政司長鄭英弘表示目前正研擬修正草案,將現行地方民意代表1/4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規定,改為1/3任一性別保障原則,盼能持續促進性別平等參政。

內政部修法緣由,是立基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與延伸的「聯合國婦女問題第四次會議報告」。前者第七條訴求簽約國以適當手段,消除婦女政治上的歧視,並達成男女政治上的平等;後者建議各國在制度上,於決策機構設立婦女保障名額,進而落實婦女在政治上的平等。

然而我國真有需要在地方制度法進行修法調整嗎?根據聯合國世界婦女問題第四次會議報告中決議,要求簽約國應達成婦女在決策機關佔有三成的比例。而我國根據內政部資料,國會女性佔比為41.6%,直轄市議會與地方議會分別為39.78%及36.02%,總員額早已超過聯合國世界婦女問題會議所要求的三成佔比。

如今地方鄉鎮代表會雖尚未達到三成的目標,但仍有26.15%的女性佔比。回顧前兩屆的女性代表的佔比,民國103年為22.51%,107年則有24.86%,再看到如今的26.15%,可以發現地方鄉鎮代表會女性代表的佔比,已經呈現穩定上升的趨勢,在此趨勢下,再過一兩屆應可達成世界婦女問題會議所定之目標。

我國其實不必直接修法,將當前1\4保障席位改成1\3保障名額,原因在於當前制度在直轄市與縣市議會中,已大幅提升弱勢政治性別(婦女)決策機關內之佔比。如單為提升地方鄉鎮代表會的女性佔比,而貿然修改整部地方制度法,這樣的修法恐怕會讓原先弱勢保障的目的異化,異化成性別配額制(這是指一組織組成明定特定群體應佔之比例)。在此之下,選舉的目的恐從原先的選賢與能,會質變成特定結構性別在決策機關的強制性反映。

如欲改善新聞稿所提及,那六成五未受1\4婦女保障席位所保障到的代表會中小型選區,大可推動代表會選區重新劃分,將部分低於四席的選區進行整併,如此一來即可有效改善地方代表會女性保障不足之窘境。

當前地方選舉對弱勢性別的1\4保障名額,對於弱勢性別參政的扶持,已有著顯著的成果。從民國91年修改至今,已使直轄市議會的女性佔比達39.78%、縣市議會達36.02%,地方鄉鎮代表會也來到了26.15%。而就如內政部所提,直轄市議會與縣市議會依靠女性保障名額當選者,已從改制初的32人減至4人、地方代表會也從86人減至17人,顯示女性已逐步在選舉中憑實力勝出,保障名額的必要性相對降低。

至於內政部主張將「婦女保障名額」改成「任一性別保障名額」,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這項制度的設計目的,即在於保障少數,如今我國婦女已撐起半邊天,因此將保障的對象從婦女延伸成任一選區較少數之性別,這是完全符合原先立法的目的。

性別平權的真正價值,在於創造「不因性別而受限的競爭舞台」。在當前制度已顯著改善我國弱勢性別的政治地位下,不該再修法以持續擴大保障席位,以免讓此制度從「扶持弱勢」變成為「性別配額制」。畢竟代議政治的核心,還是在於讓民眾自由選出最能代表自己的人選,於體制內為自己發聲。

(國戰會專稿,授權梅花媒體集團刊登)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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